据《东南快报》报道,厦门市一个小偷在被追赶过程中溺死,当时现场有数百人围观,堵住了小偷逃生的出口。对此,有人认为,小偷是违法犯罪分子,其溺死是咎由自取;反对者认为,围观堵截者不该见死不救。
“不该死”不等于“应该救”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赵子强
究竟谁该为落水小偷的死埋单?无论从生命权的至高无上,还是从小偷生命与被盗者财产之间的权衡来看,都会得出“落水小偷本不该死”的结论。但是,“不该死”与“应该救”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进一步讲,本案中,无人应该为小偷的死承担责任。
救人,属于见义勇为,不救人,属于没有能力救助,或者有能力而不救助之“觉悟不高”。救与不救的评价,都在道德范围内,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见死不救”设置惩罚性规定。
尤其是,我们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原理,当然适用于这样的情形。在法律没有正式规定之前,围追堵截者不应该承担“不救”之责。人们对小偷生命的惋惜、对围追者的谴责,属于道德范畴,是人们出于内心的朴素关怀。
有人认为,追赶者对小偷的落水负有“先行行为义务”,是他们的追赶导致小偷陷入面临生命危险的境地,所以,应该负有救助小偷的义务。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小偷落水,并不是追赶者主动要求的,而是小偷自己主观选择的结果。即使是落水后,在追赶者不放弃追究,围观者“堵住了出口”的条件下,小偷还是可以选择束手就擒,或者要求投案自首的,而非选择继续呆在水中。更何况,对于一个表示“投降”认错的小偷,如果还有人殴打他,便属于违法行为了,此时小偷便可以向警察求助。
笔者分析,小偷选择不上岸,很可能是怕被人追打,这是违法犯罪者正常的心理反应,也是整个社会形成惩恶扬善氛围的一个表现。
法律不追究见死不救者的责任,看起来似乎冷酷无情。可是,事实上,法律在保护着每一位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权利,包括保护束手就擒的小偷反抗殴打的权利。所以,笔者希望,每个人都应更多地了解法律,更深刻地体察自己和他人的权利和义务,把朴素的正义感纳入法律程序,依法实现尊重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的目的。
围追堵截者应承担不作为责任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委员 刘家华
笔者认为,围追堵截者眼见小偷溺水危险而见死不救,是对小偷生命权的漠视和践踏,应承担不作为责任。
依据刑法学原理,犯罪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其中“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如果行为人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因而造成损害结果,就应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里的“特定义务”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第二,履行职务和业务要求的义务;第三,由于自己的行为导致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具体到本次事件,小偷在被追赶过程中被迫落水而逃,那么追赶小偷的人便负有救助的义务,因为“追赶堵截”导致小偷的生命面临危险,那些追赶堵截的人因为其前面的堵截行为造成小偷处于可能被淹死的危险状况,就有了及时救助该小偷的义务,依法必须进行救助。如果这些人不及时进行有效救助导致该小偷死亡,就是不作为,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把人分成“好人”与“坏人”,“坏人不得好死”的传统道德教育使我们从小就有了一种“善恶分明”的观念,这种“非好即坏”的思维定势,弱化了我们对违法犯罪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而根据现代法治理念,无论“好人”还是“坏人”,其生命、合法财产都受法律保护。我们不能打着维护社会正义的名义而随意践踏法律,不论是出于无知还是有意,都是法治精神所不允许的。对小偷等违法者,我们可以谴责并依法惩治他们的行为,但同样也应该依法尊重他们应有的权利。
再者,“小偷”的称呼也不规范,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哪怕亲眼看到小偷盗窃,在法院没有宣判之前,也只能称其为犯罪嫌疑人。我们应该树立这样的观念:每个人的人权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因为,人们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他人的权利,自己的权利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犯人也是人”,切忌把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当草芥,否则,就有亵渎人权的嫌疑。
读者观点:
李弘(山东济宁)小偷主要是担心围观的人打他,所以不上来。依据法理,小偷已经完成盗窃行为,不该再对他进行正当防卫。所以,此时不该再围堵,对小偷之死,围追堵截的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季吉如(江苏南通开发区)小偷固然可恶、可恨,但小偷的生命权同样应该受到尊重。我们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来惩处、教育、感化小偷。小偷逃跑是其求生本能,人们不应该以这种方式逼迫小偷陷入绝境,挽救生命应是我们每个公民的基本社会道德责任。
王洪伟(辽宁凤城)我国宪法、刑诉法等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应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追堵小偷是合法行为。小偷当时可以选择束手就擒,或者冒着生命危险入水逃脱,本案中小偷选择了后者。所以,小偷的危险状态完全是自己造成的,追赶堵截者的行为并不是产生小偷溺死危险状况的根本原因,故不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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