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白法 记者 殷骏)认为孩子非其亲生骨肉,一男子以尊严受损为由,状告同居女友讨要4万元精神损失费。昨天,白下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感情赔偿”案。
2002年,年轻的张刚结识了女友王玲,并同居在一起。
据张刚诉称,结束同居关系后,他对孩子是否由其亲生产生怀疑。去年5月,张刚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孩子与其没有血缘关系。张刚表示,他们全家与孩子共同生活了2年多,倾注了很多感情。这样的鉴定结果,给他和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为此,张刚告到白下区法院,要求王玲赔偿孩子抚育费等,并赔偿4万元精神损失费。
记者了解到,我国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以前未婚同居,且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的情况,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对1994年2月后未婚同居的,即使满足婚姻实质要件也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目前,这起特殊的“感情赔偿”案,正在审理之中(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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