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认为原告做过瘦脸手术,称是因疤痕治疗不理想而补偿
患者吕女士将整容名医陈焕然大夫告至石景山区法院,声称陈大夫为她做瘦脸美容手术后,其双颊上留下了明显的疤痕。而陈焕然大夫则否认为吕女士做过手术。
吕女士告诉记者,去年3月,她赶到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请陈焕然大夫为自己做整容手术。3月22日20时左右,吕女士跟着陈大夫来到北京市红十字会和平医院,交了4.5万元。手术后,在陈大夫安排下,她住进了北京市石景山区工人疗养院。几天后,她取下脸上的纱布,发现双颊各有一块深褐色疤痕。
自去年7月起,吕女士多次与陈焕然协商如何解决此事。7月29日,双方达成初步和解协议,陈大夫分三次给付她50万元,作为给她造成损失的全部补偿,并约定于8月5日签订书面协议及向她支付第一笔补偿款5万元。但陈焕然否认了吕女士以上说法。吕女士于是将陈大夫及其他三家医疗机构告到石景山区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6757元以及残疾赔偿金105918元,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谈话录音证据。
在庭审中,陈焕然称,他没有为吕女士实施过瘦脸手术,但考虑到自己曾为吕女士进行过面部疤痕的治疗,且治疗效果不够理想,愿意给予吕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北京市红十字会和平医院及北京市石景山区工人疗养院均认为,医院方面与吕女士之间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对其未构成侵权,故不同意承担连带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陈焕然一次性给付吕女士30万元。目前,陈焕然已经通过银行将30万元支付给吕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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