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职责权限防范业务风险
从完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体系、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出发,制定一部内容完整的会员管理基本业务规则已显得尤为必要。因此,出台《会员管理规则》是会员监管工作实践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体系完善的内在需要。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证券交易所今日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并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会员管理规则共8章87条,除了总则、附则外,按照准入管理、持续管理、退出管理的逻辑顺序,依次规范了以下内容:会员资格管理、席位与交易权限管理(深交所为“席位、交易单元与交易权限管理”)、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会员管理规则》不仅规范了会员的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还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管理要求,如会员代表制度、会员报告制度等,并且特别注意到了与《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衔接。据交易所有关人士介绍,这两个管理规则的出台,是建立在1998年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会员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的。
虽然多年来《暂行规定》和《暂行办法》发挥了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作用。但随着会员监管工作实践的发展变化,这两个暂行规定从规范内容上、立法理念上已经难以适应会员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另外,在两所的业务规则体系中,基本业务规则层面的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已经完备,唯独缺乏会员管理的基本业务规则。
因此,从完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体系、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出发,制定一部内容完整的会员管理基本业务规则显得尤为必要。所以,出台《会员管理规则》是会员监管工作实践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体系完善的内在需要。此外,证券市场的法制完善、证券行业的规范发展推动了《会员管理规则》的出台。近年来,《证券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相继实施,《证券公司监管管理条例》正在制定过程中,会员也正由综合治理阶段向常规监管阶段转型,法律环境的完善以及在会员综合治理工作中所作的反思和积累的经验,会员管理思路逐渐清晰,出台一部职责明确、措施得力的会员管理规则的条件已经具备。
据介绍,此次同时出台的两个《规则》内容基本相同,只有第三章席位与交易单元问题上略有差异。《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明确提出限制席位总量,不再新增席位。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规定了限制席位总量,没有规定不再新增席位。相关人士介绍,这一差异是由于两所历史上交易模式的差异带来两所目前席位拥有量和使用量的不同造成的。
与1998年颁布实施的会员管理暂行规定相比,《会员管理规则》的会员资格管理这一章节中,在注销环节有所变化。会员资格的注销包括了会员主动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和证券交易所决定取消会员资格两种情况。对于会员应当申请终止会员资格而不申请的,证券交易所可以主动取消其会员资格。根据这一规定,证券交易所将加大对已经被取消证券经营业务许可的风险处置会员的清理力度,及时注销其会员资格,以严肃会员资格管理制度。
两大交易所特别强调,会员管理规则仅适用于普通会员即境内证券公司的管理,特别会员的管理将另行制定办法。有四项规定需要会员特别注意。
一是证券交易所对会员实施的交易权限管理制度。这一规定立足于“事前控制”,根据会员的经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技术及人员配置状况等,对其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以及参与的交易规模设定一定的资格要件,防止会员开展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目前证券交易所已经在国债买断式回购、上证基金通、权证等业务中实施了交易权限管理;二是证券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两级管理制度;三是会员对客户的风险管理责任;四是会员应当配合证券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
业内人士指出,《会员管理规则》明确界定了会员职责权限,强调业务风险的事前防范,有助于促进会员规范经营,有助于提高会员作为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也将对提高证券交易所依法管理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