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听证需要充分披露成本
依法约束公共产品成本信息
定期公开披露成本监审结果
订立价格听证会的程序办法
在城市的供水、供电、供气、垃圾处理等公共产品的定价实践中,价格听证会已经成为公众参与决策进程的一个重要方式。然而,一方面,媒体报道的价格听证会鲜有不通过者,价格只涨不降,常被戏称为“涨价听证会”;另一方面,参会的民间代表常常强烈质疑涨价的理由,媒体也鲜有民意拥护涨价的报道。
公共产品定价原则,决定了价格变动的基础应该是成本的科学核算。现实情况是,一方面供水、供电、供气、垃圾处理等公共产品服务部门叫喊亏本,因为只有亏本才能形成涨价的理由;另一方面这些行业恰恰吸引了大量国际资本的青睐,海外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一些公用事业的资产也进了上市公司,我们不禁要问,这些行业到底是亏损的,还是赢利的?在公众对财经知识普及日益提高的今天,资本市场的故事告诉我们的是,这些公用事业的资本流入披露出,今天的利润与未来利润的预期都是相当值得投资回报的!
在公共产品涨价的热议声中,人们还尴尬地发现,地方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地方政府的物价管理部门审订政府的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的涨价申请,不仅制度设计上有失公允,而且事实上也难以制衡。让我们想象一下,从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报告亏损开始,地方政府就面临一个不批准就要加大财政补贴的后果,事实上地方政府的选择也没有太大余地。
地方政府压不住公共产品价格的另一个原因是,公共产品的成本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地方政府重GDP、重投资的行政作为,也使得关注公用事业的投资能力和规模的多,关注成本控制的少。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的能力建设扩张较快,按目前的全额成本核算方法,能力建设的投资也是要进入成本的,也就是说,老百姓不仅要为实际消费的公共产品埋单,而且要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超过实际消费能力之外的资源耗用埋单。
笔者以为,要在公共产品的价格调整上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老百姓对地方政府公共行政能力的满意度,需做好以下工作:
一、价格调整及听证会须以公共产品成本的充分披露为前提。公共产品生产者垄断性地位取得的附加条件,应该是其成本信息的充分披露,而且这也不会影响其在产品市场的竞争地位。试想,如果全社会委托该地政府特许一家企业提供水、电、气、垃圾处理等公共产品与服务,而你不愿意告诉我成本信息,我又如何知道给你定什么价可以持续再生产并获取资本合理回报呢?
二、公共产品的成本信息须有道德与法律的约束。对操纵数字形成虚假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道德的谴责、法律的惩处已经形成一定的约束力,但是对公共产品的成本信息真实性,能否加以道德的宣誓与法律的保障,对成本信息的不真实披露给以罚责,应该不亚于社会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要求。
三、公共产品的成本监审应定期举行并公开披露结果报告。这是由公共产品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全社会所有人的特点决定的,也是地方政府特许经营权赋予企业时的应履行义务。社会公众平时不知道公共产品的成本事实上如何,面对不小的涨价难以接受也就不难理解,消除成本信息的不对称,也是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受托责任。
四、尽快订立价格听证会的有关程序与办法,将听证会的代表选定、议事与决定规则等关键事项明确,避免代表受单方面影响,防止非政府方和非企业方的代表全部反对的涨价申请逆民意而过,保证地方政府的公共行政管理职能对价格涨跌的公正地位,防止地方政府从“裁判员”变为“运动员”。
五、加快公共产品生产与投资领域的改革,地方政府尽快从单一投资者与生产者的地位,变为监管者与公众利益的保障者;政企分开,企业的有效运营与赢亏反映经营者的业绩,地方政府的成本价格工作及财政补贴是反映公众的当前与长远利益,保证企业与社会公众的信息对称与利益均衡。
(作者为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