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岁的王老先生因胸闷住进某医院,并于当日下午死亡。事后家属发现医院把别人的药输进了老人的身体,遂起诉至法院。虽然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院认定医院在诊疗中存在很多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日前,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该医院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
死者家属介绍,2005年1月11日上午,老人因胸闷发烧住进北京某医院检查。医院以“上呼吸道感染、冠心病、心绞痛”收治。当日中午,护士根据医嘱为老人输液,使用药品“甲培新”。
证据显示,从患者入院后直到下午3时28分之间,医院没有护理记录,3时30分,老人突感胸闷、气短,院方停止使用“甲培新”,改为使用“硝甘静点”。3时40分,老人突然意识丧失,心电示波呈直线,并于5时50分被宣告死亡。
事后家属发现,医院给老人输液使用的“甲培新”药瓶上贴的却是别人的名字。院方承认,“甲培新”原是给另一名患者使用的,因该患者转病房没有用,就留在了护士值班室。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显示,老人死于心源性猝死(心律失常),治疗过程中所用“甲培新”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关系。鉴定结论为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确有缺陷、药品使用管理中也存在问题,特别是“甲培新”药品不宜在科室存留过长,使用时应有明确标志。
法院认为,由于医院疏于对患者入院后的护理,建立完备护理记录时患者的病情已严重恶化,诸多过错行为的存在都必然增加患者的医疗风险。据此,法院认定医院的医疗过错及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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