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合肥市中院对原肥东县店埠镇人大主席高某受贿一案一审宣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犯罪所得人民币43万元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在担任合肥市龙岗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龙岗镇党委书记、肥东新城经济开发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在工地承包、工程款支付、拆迁补偿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计人民币4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因有自首情节并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高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胡明艳 戴小花)
来源:
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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