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期货”市场监管切莫放松
期货投资基金堵不如疏
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稿)修订的讨论过程中,对“准期货”应将其完全纳入到证监会监管框架之内的主张未获采纳,最终还是认为“全部取缔(准期货市场),在操作上不可能”。
《条例》)修订的讨论过程对于“准期货”市场的存在之所以形成难以“全部取缔”的共识,是有着其现实的市场基础,同时,也是市场各方不同权益之间相互激烈博弈的结果。这种结果的形成,对于一直旨在坚持建设集中统一的国内期货市场和实施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的期货监管部门来说,真正是实非所愿。
虽然“准期货”的市场监管“游离”于期货监管部门的职责之外,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处于市场监管的真空地带。实际上,国家管理层已经决定,对于“准期货”市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将采取“谁审批、谁监管”的方针,赋予相关的审批部门和地方政府承担起市场风险的监管重任,以填补市场监管所呈现出的真空状态。
“准期货”市场虽然规模大小不同,表现形式不一,但究其实质,是利用期货市场特有的机制进行交易活动。因此,其蕴含着的诸多风险与期货市场特有的风险有着极其相似之处。毋庸置疑,这对于严重缺乏期货市场监管经验,而又被赋予“准期货”市场监管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实施市场风险监管是个极大的难题。鉴此,期货监管部门应将“准期货”市场的运行纳入视野之内,密切关注其运行态势和风险防范,加强与“准期货”市场监管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联系,主动地提供期货管理和交易风险的法规政策、监管经验、信息资料、监管建议和监管案例等,协助市场管理层加强风险监管,提升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做到切实防范和有效控制“准期货”市场风险。
更根本的是,加快大宗期货商品的上市进程,推出更多的期货商品合约。现货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客户对利用期货套期保值以规避价格风险有着巨大的迫切需求。从今年以来,大连、郑州和上海三个期货交易所根据各自的优势,正在研究推出达20多个商品期货的新品种上市交易,涵盖了农业、工业的诸多方面。与此同时,各期货交易所也在进一步改进交易管理和运行方式,强化市场风险管理办法,提升交易活力和运行效率,积极稳妥地推进期货交易向着更大规模和活动空间发展。可以预计,随着期货市场的愈益活跃和发展,大宗期货商品的上市进程会更快加速,更多的期货商品合约会不断推出上市,“准期货”市场会得到有效扼制并最终将得到有效根治。(江磊/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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