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草案内容涉及促进就业的原则、方针和工作机制,建立政策支持体系,规范市场秩序,职业教育和培训以及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方面。
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不得以性别、年龄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推行劳动预备制度
对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实行职业培训
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我国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
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
明确政府职责
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
就业促进法草案,明确了促进就业工作的机制和政府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职责。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
建立政策支持体系
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鼓励区域协作。
建立健全援助制度
将就业援助与解困结合起来
为了进一步发挥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作用,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明确规定了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的服务项目。
此外,为了保证本法顺利实施,草案还规定了各项监督检查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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