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所购家具材质非红酸枝,消费者单先生将承诺“假一罚十”的某家具厂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家具厂给付单先生36.7万余元违约金,家具厂不服提出上诉,记者今天获悉,二中院已受理此上诉案。
2004年11月,单先生花7.35万元从某红木家具厂购买了21件家具。
于是单先生将红木家具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按合同承诺赔偿10倍货款。家具厂辩称,单先生购买家具时已明确告知家具材质有一部分不是红酸枝,而且是单先生现场看好满意后才签的合同,因此不同意单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将剩余家具送至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鉴定,结果所检20件产品用材均不能称为全红酸枝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假一罚十”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家具厂应履行赔偿义务。鉴于所售家具非红酸枝材料主要存在于边材,判决家具厂给付单先生36.7万余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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