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老伴的过期身份证,身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张大爷顺利地从银行取出近17万元存款,把钱拱手交给了骗子。
为此,他的老伴李女士以银行未尽审查义务为由,将中国银行望京园支行和朝阳支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部分经济损失6万元。
去年9月13日上午,张大爷在望京地区自家附近散步时,被两名男子拦下求助。两人着急地告诉张大爷,朋友在高速路上出了车祸,抢救需要费用,可自己手上只有外币,希望能从张大爷处兑换17万元人民币。
于是,身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张大爷相信了两人的说法,回到家中取出了存折,和两人一起去银行提款。因为户名是老伴李女士的,而身份证在老伴身上,张大爷在银行柜台取款时,使用的是老伴过期的身份证。尽管如此,工作人员还是分11笔将近17万元存款给了张大爷。
兑换完外币后,两名男子匆匆离开。而张大爷的家人事后发现,这些外币是秘鲁币,在中国根本不流通。
针对此事,望京园支行的上级银行朝阳支行的钟经理接受媒体采访时承认望京园支行在办理取款业务时没有仔细核对客户证件,存在失误,但同时认为,过期身份证毕竟仍属真身份证,使用这种证件是否能够正常办理取款业务,不太好说,且此事涉及数额较大,走司法程序更合理。如果法院判决银行赔偿,银行会依法办事。
在银行的“建议”下,张大爷的老伴李女士将中国银行望京园支行和朝阳支行诉至法院,以银行未对取款者的身份证件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为由,要求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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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办理。
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其居民身份证。办理提前支取手续的,出具其他身份证明无效,特殊情况的处理,可由储蓄机构业务主管部门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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