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7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一名83岁的老人因胸闷住进北京某医院,护士在输液过程中却把别人的药输进了老人的身体。当日,老人突发心律失常死亡,死者家属认为是医院的错误用药和抢救不及时造成这一结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作出赔偿。
据了解,2005年1月11日,老人王某胸闷发烧,住进北京某医院。当日中午,护士根据医嘱为老人输液,使用药品“甲培新”。从患者入院后直到下午3时28分之间,医院没有护理记录,15时30分老人突感胸闷、气短,院方停止使用“甲培新”,改为使用硝甘静点。15时40分老人突然意识丧失,心电示波呈直线,并于17时50分被宣告死亡。
经查发现,医院给老人输液使用的“甲培新”药瓶上贴的是别人的名字。院方自述,护士在输液过程中使用的“甲培新”药品是该院的另一名患者计划使用的,因该患者途中转病房没有使用,就留在了护士值班室。院方称使用这瓶药品前已取得了药房的认可,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医院履行了必要的审核手续。
鉴定机关对这家医院的医疗过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认为:王某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心律失常),并有监测心电图为证,治疗过程中所用“甲培新”有明确适应症,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关系。但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确有缺陷、药品使用管理中也存在问题。鉴定结论为此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此病例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的医疗过错及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医院存在的问题包括:使用的药品上患者标志混乱,药品在科室存留时间过长,没有证据证明使用药品前药房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核手续,未建立完备的护理记录,且护理记录中多处内容冲突,病历材料无法准确体现患者的实际用药时间及病情发展过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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