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张晓松)中国有关方面最近作出决定,对中国军队的空余土地转让一律实行市场化。
中国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最近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军队空余土地必须在当地统一的土地市场上公开转让,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中国军队的土地作为保障部队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长期以来主要以划拨方式取得。
然而,军队在将这些划拨得来土地以有偿方式转为民用时,却往往采取协议的方式,而未在公开的土地市场上进行交易。
中国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负责人对新华社记者说:“以协议方式有偿转让土地不符合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要求,致使转让权利和责任的不统一。”
这位负责人称:“这极有可能造成国有土地被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另外,军队空余土地在转让过程中存在的“暗箱操作”,也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难以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这位负责人说,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基本没有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转让方式和程序不规范,信息披露也不充分。
这位负责人指出,上述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国有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不利于规范国有土地出让行为,不利于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出让制度,不利于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他说:“军队空余土地的转让必须走市场化配置的道路。”
这位负责人指出,根据这次发布的《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要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凡是未纳入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计划和当地年度供应计划的土地,一律不得转让。
为保障转让方式的公开透明,今后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的土地面积、用途、规划设计条件和转让方式及其交易结果等信息,必须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相关媒体公布。
另外,凡是属于经营性用途和工业用途的,必须在当地统一的土地市场公开转让,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这位负责人指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后的监督管理将大大加强”,转让后不再属于军事用地的,应纳入地方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对于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补缴地价款或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
1993年,中国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曾联合下发《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转让空余军用土地的审批、出让程序及收益分配。
2006年,中国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先后两次对军队空余土地转让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分析转让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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