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8日电据国家安监总局消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十一五”规划工作总体部署,总局组织有关单位经过深入调查、重点研究、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编制完成了《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进一步衔接后,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07年2月17日以安监管规划[2007]41号文件正式印发。
煤矿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时期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十一五”时期,是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以及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时期,迫切需要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统筹规划和总体部署。
《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国以来从国家层面组织编制的第一部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是指导“十一五”时期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性文件。该规划贯穿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安全发展的战略思想;提出的指导思想、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重点工程符合煤炭工业安全发展;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内容细致,具有较高的战略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及《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国办发〔2006〕53号),制定本规划。
一、煤矿安全生产现状与问题
“十五”时期,党和政府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快了煤矿安全法制建设,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煤矿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进一步完善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加大了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开展了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关闭了大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加大了煤矿安全投入,国家共安排国债资金89亿元支持国有重点煤矿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制定和实施了一些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
经过多方努力,“十五”时期,在煤炭产量快速增长的情况下,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九五”时期的平均每年5.19,下降到“十五”时期的平均每年3.93;煤矿事故起数由“九五”时期的平均每年4241起,下降到“十五”时期的平均每年3703起;事故死亡人数由“九五”时期的平均每年7619人,下降到“十五”时期的平均每年6213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安全生产水平得到较大的提高。
(一)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十五”时期,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生产统计表明:煤矿事故在工矿商贸企业中最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职业危害严重。
一是煤矿事故在工矿商贸企业中最严重。“十五”时期,工矿商贸企业共发生事故68805起、死亡77158人,其中,煤矿共发生事故18516起、死亡31064人,分别占工矿商贸企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26.91%和40.26%。
二是重特大事故多发。“十五”时期,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1398起,平均每年发生280起,占全国各类重大事故起数的11%;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214起,平均每年发生43起,占全国各类特大事故起数的36%;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42起,平均每年发生8起,占全国各类特别重大事故起数的58%。
三是煤矿职业危害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煤矿尘肺病患者达30万人,占全国尘肺病患者50%左右。仅国有重点煤矿每年新增尘肺病患者近5000例,平均每年死亡2500人以上;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至今尚未建立报告制度。目前农民工已成为职业危害的主要受害群体。煤矿尘肺病每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亿元。
四是与世界主要采煤国家安全生产水平相比差距大。“十五”时期,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2001年的5.07下降到2005年的2.81,下降了45%,但与先进采煤国家相比差距还很大。2005年,我国煤炭产量约占全球的37%,事故死亡人数则占近80%,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约为美国的70倍、南非的17倍、波兰的10倍、俄罗斯和印度的7倍。严峻的安全生产状况不仅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也影响到社会和谐及国际形象。
(二)煤矿地质条件及自然灾害状况
我国煤矿绝大多数是井工矿井,地质条件复杂,灾害类型多,分布面广,在世界各主要产煤国家中开采条件最差、灾害最严重。
地质条件。在国有重点煤矿中,地质构造复杂或极其复杂的煤矿占36%,地质构造简单的煤矿占23%。据调查,大中型煤矿平均开采深度456米,采深大于600米的矿井产量占28.5%。小煤矿平均采深196米,采深超过300米的矿井产量占14.5%。
瓦斯灾害。国有重点煤矿中,高瓦斯矿井占21.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占21.3%;低瓦斯矿井占57.7%。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占15%。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瓦斯涌出量的增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比例还会增加。
水害。我国煤矿水文地质条件较为复杂。国有重点煤矿中,水文地质条件属于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占27%,属于简单的矿井占34%。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中,水文地质条件属于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占8.5%。我国煤矿水害普遍存在,大中型煤矿有500多个工作面受水害威胁。在近2万处小煤矿中,有突水危险的矿井900多处,占总数的4.6%。
自然发火危害。我国具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煤矿所占比例大、覆盖面广。大中型煤矿中,自然发火危险程度严重或较严重(Ⅰ、II、III、Ⅳ级)的煤矿占72.9%。国有重点煤矿中,具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占47.3%。小煤矿中,具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占85.3%。由于煤层自燃,我国每年损失煤炭资源2亿吨左右。
煤尘灾害。我国煤矿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普遍存在。全国煤矿中,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占煤矿总数的60%以上,煤尘爆炸指数在45%以上的煤矿占16.3%。国有重点煤矿中具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的煤矿占87.4%,其中具有强爆炸性的占60%以上。
顶板灾害。我国煤矿顶板条件差异较大。多数大中型煤矿顶板属于Ⅱ类(局部不平)、Ⅲ类(裂隙比较发育),Ⅰ类(平整)顶板约占11%,Ⅳ类、Ⅴ类(破碎、松软)顶板约占5%。
冲击地压。中国是世界上除德国、波兰以外煤矿冲击地压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大中型煤矿中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矿47处,占5.16%。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现有冲击地压矿井的冲击频率和强度在不断增加,还有少数无明显冲击地压的矿井也将逐渐显现出来。
热害。热害已成为我国矿井的新灾害。国有重点煤矿中有70多处矿井采掘工作面温度超过26℃,其中30多处矿井采掘工作面温度超过30℃,最高达37℃。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矿井热害日趋严重。第[1][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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