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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权益及其保护

  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还存在信息独用,不公平录用等侵犯毕业生权利的情况。在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过程中亦经常有毕业生担心自己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担忧自己因权益受到侵害而在就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以下 就毕业生权益及其保护作些介绍。

  一、毕业生就业权益

  毕业生作为毕业生就业的一个重要主体,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据目前就业规范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益。

  (一)获取信息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 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

  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 方面含义:

  1、信息公开,即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上海市已建立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凡需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须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有关高校办理信息登记,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过高校向毕业生发布用人需求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

  2、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 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毕业生。

  3、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 的了解,从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而不是盲目的。

  (二)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当然,随 着毕业生就业真正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 场接受就业指导,这种市场指导可以是有偿。

  (三)被推荐权

  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历年工作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

  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

  1、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

  2、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

  3、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也应坚持择优标准。真正体现优生优分,学以致用、人尽其才。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只能凭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来取胜。

  (四)选择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五)公平待遇权

  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也应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但在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受录用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六)违约及求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二、毕业生权益保护

  毕业生享有上述权益,但在就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侵害毕业生权益的行为, 毕业生可通过以下途径对自身权益实施保护。

  1、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定相应的规范来确定毕业生的权益,并对侵犯毕业生权益的行为以抵制或处理。例如:<<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制度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对不履行就业信息公开登记手续,侵犯毕业生获取信息权的,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不予审批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不予审批就业计划和打印就业派遣报到证;同时对这种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将取消其录用毕业生的资格。

  2、高校的保护

  学校对毕业生权益的保护最为直接。学校可通过制定各项措施来规范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对于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学校有权予以抵制以维护毕业生公平受录用权。对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不予同意,未经学校同意的就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编制就业计划的依据。

  3、毕业生自我保护

  毕业生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毕业生自我保护,毕业生自我保护体现在三方面:

  (1)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范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的前提。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因为所谓的公司规定或部门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依据法规办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毕业生应自觉遵循有关就业规范,接受其制约,保证自己的就业行为不违反就业规范,不侵犯其他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毕业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

  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A、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B、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C、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D、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3) 在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过程当中,毕业生也应对自身权益进行自我保护。

  如:按照国家规定毕业生在报到后应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如养老金、公积金等;对某些工作岗位的特殊体质要求,用人单位应在与毕业生双向选择时就明确,否则不得以单位体检不合格为由比如仅仅是肝功能表面抗原阳性等将学生退回学校;另外正常的人才流动也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有关人才流动规定,不应受到限制;报到后毕业生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则按单位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退回学校,毕业生应对自己的权利有正确认识。

  (4)毕业生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可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转载:全国民办高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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