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模特瞿颖贷款购买宝马车却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因为瞿颖提供担保,而被银行扣划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88841.03元。为此,该中心将瞿颖告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瞿颖给付上述款项。
原告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起诉称,2002年10月9日,瞿颖在原告处签署了一份《贷款购车合同》。按合同约定:被告以汽车贷款方式自愿从该中心购买宝马汽车一辆,车价款为962452元,车辆首付款为288752元,同时向银行贷款673700元,原告为贷款提供担保。随后,瞿颖又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73700元,期限为60个月,每月归还本息12720.34元,逾期还贷按逾期金额、天数、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颁布的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同时,原告为瞿颖的贷款向银行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在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将所售车辆交给了瞿颖,被告也履行了初期的还款义务。但是自2006年8月起,被告逾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贷款银行从原告保证金账户中划走贷款本息88841.03元,原告依约为被告承担了还款义务。
事后,原告为被告逾期还贷一事,做了大量工作,但至今无任何结果,被告这种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商业损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为其代付的贷款本息(包括罚息)88841.03元。(赵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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