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针对近期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导致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屡屡遭受破坏的情况,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禁止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
《通知》要求,影视制作单位和演出举办单位确需在上述区域以外范围进行活动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和验收手续;拍摄和演出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搭建和设置的布景棚舞台等构筑物,对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并由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地方各级环保、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在上述敏感区域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制止,并处以罚款。对造成破坏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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