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今日起施行。昨天,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项海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解读了该《条例》的几条浙江特色——
外来人员成艾滋病防治重点人群
省《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并为其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民和外来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浙江有1500万流动人口,大多是青壮年,单身或配偶不在身边者居多,防病意识淡薄,是艾滋病防治的重点人群。2006年,杭州艾滋病感染者中流动人口占近70%。
强化高危人群艾滋病检测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查获卖淫、嫖娼、吸毒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协助进行艾滋病强制性检测。
这一条是国务院《条例》所没有的。2000年以来,杭州从公安部门转送来强制检测的卖淫、嫖娼人员中,已发现10例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
孕产妇、产前、手术前艾滋病免费检测
第二十一条:经本人同意,可对孕产妇、手术病人进行产前、手术前艾滋病检测,但不收检测费用。
2006年,杭州从手术病人中发现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26例,占新发人数的19%。这是杭州发现艾滋病感染者的重要途径之一。
吸毒人群可免费交换清洁针具
第二十五条:在吸毒人员较为集中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开展清洁针具免费交换工作。
杭州目前有5处清洁针具免费交换点,其中下城区2处,萧山区3处。
艾滋感染者应在指定医院就诊
第三十五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住院治疗和门诊手术、透析治疗、内窥镜检查、口腔治疗等侵入性操作的诊疗,应当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或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这有两项内容值得关注:一是对艾滋病患者专病专治,二是各医院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而拒绝治疗他们的其他疾病。
扩大艾滋病告知范围
第三十六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将诊断结果告知其本人、配偶或者监护人,并给予医学指导。
这一条很有必要,虽然执行的方法有待研究,但可大大减少无辜或不知情的感染者,例如配偶。
补助艾滋病防治人员
第四十六条: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管理等容易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相关工作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
艾滋病防治人员的职业危险相对较大,应在政策上有所体现,也能使他们少一些后顾之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