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证监会再度重拳出击严打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氛围下,备受市场关注的嘉兴中国茧丝绸市场“变相期货”案,也有了法院一审认定———南通中院判决茧丝绸市场和结算公司返还原告帝华公司交易保证金及损失1300余万元。
(记者 薄继东)
法院认定:无照经营
日前,茧丝绸市场2005年11月空头“爆仓”事件的受害人启东市帝华茧丝绸棉业有限公司(原名启东市天益茧丝绸棉业有限公司),收到了南通中院的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茧丝绸市场开展的是无照经营的期货业务,而非其辩称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因未获得证监会的批准,应依法予以取缔。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和嘉兴中国茧丝绸市场交易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帝华公司保证金2107896.82元、给付帝华公司保证金及损失11576275.95元。上述两项合计13684172.77元。茧丝绸市场和结算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其他诉讼费合计22.9282万元,由茧丝绸市场和结算公司共同负担。
据记者了解,帝华公司仅是茧丝绸市场2005年11月空头“爆仓”事件的受害人之一。事实上,在帝华公司之前,该事件的另一受害人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已将浙江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茧丝绸市场和结算公司等7名被告告上了法庭(详见本报2006年9月6日报道)。但据大江南董事长马锡毫透露,截至目前,其率先开庭的期货保证金纠纷案尚未判决。
纠纷起因:空头“爆仓”
这里所说的茧丝绸市场空头“爆仓”事件是指,2005年11月7日和10日,结算公司两次突然宣布提高交易保证金,导致以浙江巴贝领带有限公司和浙江巴贝丝业有限公司为首的多家空头交易者,因短时间内无力追加保证金而全面“爆仓”的事件。
法院调查显示:2005年11月7日,结算公司通过交易网站“金蚕网”发布调整合同订购交易保证金通知称,从11月7日起,各会员新成交的2006年3月干茧订购合同在每日结算时如未作平仓操作,则视为新开仓合同,其交易保证金收取自11月14日起作如下调整:成交量0—20手仍维持原先的5%;21—100手提高至20%;100手以上提高至40%。
三天后,结算公司再次通过“金蚕网”通知:从11月11日起,对新订购的2006年3月和4月的B丝和干茧合同的保证金,按合同价值的20%收取;对原通知2006年3月干茧合同成交量0—20手按5%收取保证金的规定不再执行;100手以上仍为40%。11月11日结算后,凡需追加保证金的会员一律于11月14日上午9点之前将资金补足,否则结算公司将通知茧丝绸市场强制平仓。
结算公司两次突然提高保证金比例的做法,使包括帝华公司、大江南和巴贝公司在内的相关交易会员,面临必须立即成倍增加巨额保证金,否则将被强制平仓遭受重大损失的尴尬。巴贝公司率先申请绍兴中级人民法院和嵊州市公安局介入,为此茧丝绸市场被迫于11月15日起一度暂停交易。
案由:隐瞒经营许可证
帝华公司称,2005年底,其因他人对两被告提起诉讼,才了解到两被告隐瞒其未获得经营所必须具有的特别许可证的真相,并认为,两被告收取保证金具有非法占有性质,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
两被告辩称,茧丝绸市场经嘉兴市工商局核准登记,其交易方式为现货及网上合同订购,交易的商品种类为茧丝,无需获得证监会的批准。因此,所谓“隐瞒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不成立。
茧丝绸市场和结算公司认为,帝华公司诉请所涉保证金1300余万元是其持有2006年3月干茧合约被强制转让的结果。合同的强制转让有事实和规则依据,没有侵害原告的利益。两被告甚至还提出,在相关行政部门未作出认定前,法院无权以司法裁判的形式作出变相期货的认定。
市场意义:开启先河
南通中院通过对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后认定,茧丝绸市场开展的是期货交易活动。并表示,茧丝绸市场在成立之初即组织期货交易如若为当时法律不禁止,但在国家对期货实行许可审批制度后,其仅在章程等制度的文字上以“现货合同订购”或“合同订购交易”名称代替“期货交易”字样,规则内容仍沿用期货基本制度的做法,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
业内人士表示,南通中院上述判决的意义不在于受害人帝华公司获得了赔偿,而在于它开启了我国非法期货案司法认定的先河。作为同一事件受害人的马锡毫,此时已按捺不住内心的激动,焦急地等待着他的那份判决。据悉,目前两被告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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