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上网时被不明身份的人殴打,顾客曹先生将网吧告上法院。记者上午获悉,门头沟法院判决网吧补充赔偿曹先生医药费、误工费386元。
2006年7月19日下午6时30分许,曹先生与3位同事一起到门头沟区的一家网吧上网。
经鉴定,曹先生所受伤害为轻微伤。曹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这家网吧赔偿他医药费等3129元,其中精神损害费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事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应当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伤害事件发生后,网吧未及时报警,致使曹先生丧失了查清凶手身份、下落等情况,并通过追究凶手责任获得法律救济的最佳时机,其对曹先生受到的身体损害有一定过错,故网吧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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