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终止广东省政协原常务副主席刘维明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提供的材料显示,1992年,刘维明利用职务之便,应其儿子刘建中的要求,向深圳市罗湖区有关领导打招呼,使刘建中获得罗湖区养生街10号项目开发权。
1992年下半年,刘建中取得养生街10号项目开发权。此后,经刘维明向广东省粮食集团有关领导打招呼,集团于1993年3月至2002年11月先后多次以合作开发的名义,提供给刘建中的中威公司共计9942万元开发资金。至案发时尚有9840.18万元未收回。
此前,鉴于刘维明存在的严重违纪行为,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已经作出罢免刘维明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
另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8日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终止洛阳中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义超和湖南郴电国际原董事长兼党委书记邓中华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此前,河南省和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已经分别作出罢免李义超和邓中华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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