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公民和企业捐赠公益性事业少纳税款必须通过市一级财政和税务部门确认。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用“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鼓励公民和企业等纳税人进行公益性捐赠。
据了解,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市一级财政和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不以营利为目的等相关条件。
2007年5月31日前,本市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应将要求捐赠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国务院民政部门或省级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批准登记(注册)文件、组织章程和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表》、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并报送市财政局进行资格确认。
另据了解,今后凡经确认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确认材料进行年度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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