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文剑)记者昨日从我省有关部门获悉,《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本省行政区域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明确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运输、销售和动物产品、动物排泄物的生产、经营、运输、储藏以及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有关的活动;规定了政府在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工作中的责任。
条例规定,我省对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四种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四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政府财政负担。单位和个人饲养的动物,因防控疫情需要被强制扑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条例对受处罚的情形进行了细化:一、不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的,或者对染疫、疑似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及染疫动物排泄物、垫料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二、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动物源性饲料的;三、不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四、销售、收购国家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加施标识的畜禽的;五、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储藏活动的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六、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运输、储藏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动物排泄物和以动物排泄物为原料的混合肥料的;八、引入省外动物、动物产品、动物排泄物和以动物排泄物为原料的混合肥料运抵本省口岸未报检或者报检的货物与实际不符的;九、拒绝、阻碍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