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3月2日专电 贵州省日前出台有关法规规定,正式命名的古生物种属的模式标本、国内稀有或在生物演化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古生物化石均不得买卖。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日前正式施行,对古生物化石的采掘、收藏、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
随着贵州古生物化石知名度的扩大,破坏地质遗迹以及盗掘、损毁、倒卖、走私具有科研价值古生物化石的活动随之猖獗。对此,《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中对古生物化石的采掘、收藏、科研利用以及重要古生物化石的保护、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违者将没收采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重要古生物化石不得买卖,违者将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经营的古生物化石,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科研机构等需要采掘古生物化石的,需经省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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