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3月2日讯孙奶奶将房屋赠与给了孙女小芳,不料尚读初中的小芳和其母朱某竟以该房已归小芳所有为名,欲将孙奶奶赶出该房屋。无奈之下,孙奶奶只得将小芳告上法庭。日前,铜陵市铜官山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孙奶奶和小芳之间的赠与合同。
据了解,孙奶奶的丈夫原系铜陵市一家铜矿职工,该铜矿将铜陵市的一栋平房分配给孙奶奶夫妻俩居住。1982年,孙奶奶的丈夫病故,该房屋承租人变更成孙奶奶,在小芳刚满3岁的时候,孙奶奶的儿子病逝,孙奶奶和朱某、小芳共同居住在这栋平房里。2003年,因对孙奶奶家所在区域拆迁改造,这一家人被异地安置到铜陵市某小区居住。为避免将来过户麻烦,孙奶奶将这处住宅的产权赠予了小芳,并办理了产权证。但此后,一家人开始渐渐地产生矛盾了。
在起诉书中,孙奶奶称:搬入新房后,朱某经常无故辱骂她,2006年春节后,朱某与他人恋爱,竟将这名男子带入金苑小区的住宅里共同生活。因朱某此举严重干扰了家庭生活秩序,故而孙奶奶极力反对,朱某便挑唆小芳,以房屋属于小芳为由,让小芳赶走孙奶奶。小芳在朱某的唆使下要求孙奶奶搬走,有次朱某和孙奶奶争吵时,小芳竟用脚跺孙奶奶,并咬伤孙奶奶的胳膊。孙奶奶认为儿媳和孙女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撤销她和孙女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将该房屋归孙奶奶所有。儿媳朱某和孙女小芳则辩称:在拆迁安置时,朱某也应享有相应的份额,况且朱某为购买该房还出资,故而该住宅产权依法应属于孙奶奶、朱某和小芳共有。孙奶奶只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赠与给小芳,并非将全部房产赠与小芳。另外,孙奶奶称朱某将男人带至该房生活等等,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小芳也没有赶孙奶奶走。
铜官山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合同法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赠与人可以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撤销赠与。本案中,孙奶奶与小芳的赠与关系已成立并已履行完毕,因小芳与其监护人朱某不孝敬老人、歧视老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赠与人孙奶奶的正常生活,侵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孙奶奶在法定期限(1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赠与。故而法院判决撤销了孙奶奶和小芳的赠与合同,要求小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孙奶奶将该住房的产权证变更至孙奶奶名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周煜明、方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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