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上司贪污后 四川银行职工被控渎职遭开除
(本网实习记者 王亚平) 曾任某银行达州分行下属的达钢分理处出纳员的代欣,在揭发上司贪污巨款中起了重要的关键作用,巨贪肖洪波成为了四川省金融系统首个因贪污罪被终审判处死刑的银行主任。
有关方面告诉记者,代欣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某银行达州分行,后调往该分行属下的达钢分理处任出纳员。代欣工作所在分理处原副主任、主管会计兼出纳的肖洪波六十一次收款不入帐,八次收款少入账,贪污巨额公款达四百多万,给银行达州分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最后,代欣在揭发上司贪污巨款中起到了重要的关键作用,巨贪肖洪波最终成为四川省金融系统首个因贪污罪被终审判处死刑的银行主任。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某银行达州分行发现肖洪波在贪污过程中六十一次收款不入帐,八次收款少入账中有二十三张代欣印章的票据。对此某银行达州分行认为如果代欣妥善保管好个人名章并加强相互监督的话,肖洪波是不会有机会贪污金额如此巨大的款项的。因此,某银行达钢分理处解除了与代欣的劳动合同。
在当天的庭审中,代欣是否渎职成为庭审争议焦点。四川省检察院认为,银行达州分行向法庭提交了被肖洪波贪污的二十三笔业务的现金交款回单上均盖有代欣本人真是名章。而按照银行规定,各级行处要确保印章的绝对安全。而据肖洪波交代,上述二十三笔业务款项中部分是肖洪波利用一人扎帐的机会据为己有的,还有部分是代欣与肖洪波相互替代而由一人临柜办理的。因此根据银行相关规定,肖、代两人应当分别作为收款员或复核员两人共同临柜办理业务,据此省检察院认为代欣违规办理业务证据充分。在庭审现场,银行方辩护律师在辩论中反复强调,“如果连这样的员工我们都没有开除的资格,那金融风险责任的承担从何谈起?”
“肖洪波一人临柜,单人扎帐并保管尾箱是达钢分理处的惯常作法,出现这种情况是代欣到该分理处工作之前就已经存在了,这种管理上的混乱为肖洪波提供了作案机会。”代欣辩护律师认为,银行达州分行任用肖洪波时严重违背了银行的管理规定和会计法,赋予肖洪波的权利过大。“开除违规员工,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权利是应该得到尊重和肯定的。但本是维护了单位利益的员工却受到不公允待遇,则是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的”,代欣的辩护律师针锋相对地说道。
双方经过激烈辩论,由于在争论焦点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法官宣布休庭,并表示将择日对本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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