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他违反保密协议,侵害了单位商业机密;该总经理不服,已提起上诉
身为“总经理”的王某带着企业资料出厂,结果被门卫拦下。尔后,企业状告王某违反保密协议,要求赔偿。九龙坡区法院一审认定王某违反保密约定,判决其赔偿违约金30万元。
王某不服,目前已上诉到市第五中级法院。
门卫挡下总经理
据王某称,他原是我市一家国企总工程师,2004年经某摩配企业邀请,来到位于九龙坡的这家企业。同年6月6日,双方签订聘用协议,当年8月31日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聘用协议约定企业聘请王某为总经理,聘期10年,报酬为基本年薪制,支付方式为每月5000元,剩余部分半年结一次。
因该企业与美国企业有个合作项目,同年11月20日,企业与10名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这之中也包括王某。
王某称,因各种原因,在企业工作两年后,他觉得无法再与对方合作下去,遂在去年1月12日和对方签订了解除聘用协议。该协议约定他工作到当月底,并做好与美方合作项目的交接工作。
王某没有想到,此后的一件事让他陷入了官司。去年1月26日晚,企业员工团年后,王某回到办公室,准备带着自己的东西回家。当晚9时许,他把盖被、管理书籍和一些电子文档放进车内准备出厂时,被门卫拦下。双方一直争执到次日凌晨,期间甚至惊动了110。
被判赔偿三十万
事发不到一个月,该企业向九龙坡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称王某曾是企业高管,双方已在去年1月12日解除了劳动关系。王某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私自开车进厂取物品,并且所带物品中包含保密协议约定不能带离的资料。企业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保密协议,请求赔偿30万元违约金。
尽管王某一再辩称自己没有违约,但仲裁委仍认为,王某在办理交接工作的前夜私自将保密资料带离出厂,有将用人单位的保密资料占为己有的目的和行为,造成了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为此认定违约事实成立,裁决王某赔偿企业损失——按企业提出的最低标准每月预付的5000元计算,年收入的5倍赔偿就是30万元。
王某不服该裁决,起诉到九龙坡区法院。法院认为,王某有占有保密资料的故意,违反了保密协议;该行为虽未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但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此,法院支持了仲裁委的裁决。
质疑协议公平性
拿到判决书,王某难以接受。他称,去年1月26日他仍在职,而他平时一贯的工作方式是每次离厂都要将与美方合作项目的全套资料带走,因为这样才能保证他在夜间可以随时和美方进行沟通交流,并有助于保密。以前没有包括老板在内的任何人认为此举不妥或认为违反保密协议约定。
王某强调,就算不任职,只要不泄密,他都有权将该资料带离和持有。同时,他认为保密协议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员工违约后果是赔偿年收入5至10倍,而协议中约定的每月100元保密费他却没看到,显然有失公平。
昨日,记者来到该企业时,企业门卫称老板刚离厂。记者电话联系上该老板时,他只称事情是发生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其他情况请记者向仲裁委和法院了解。记者 罗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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