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唐金法) 由安徽省池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六安市原副市长王伟(副厅级)受贿案(本报2006年8月4日一版曾作报道),近日由该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伟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从1998年7月至案发,王伟曾先后任舒城县县长、县委书记、六安市副市长等职务。在舒城县城区综合改造工程中,王伟非法收受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贿赂,其中数额最大的一笔为1万美元。此外,王伟还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50.1万元、美元1.1万元以及价值5.9万元的购物卡等,利用职权为他人在人事安排、职务升迁等方面提供帮助。
法院审理认为,王伟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协助追回全部赃款和赃物,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立功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法庭宣判后,王伟表示服判。
唐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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