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徐宏文陈轶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钱军(化名)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处住房。离婚后丈夫未按约还款,债权人银行将钱军和晓芳(化名)这对离异夫妻双双告上法院要求偿还。近日,上海静安法院认定贷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判决晓芳与离异丈夫钱军对这笔债务需共同作偿还。
2003年9月,市民钱军与民生银行上海市中支行签订一份《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钱军贷款5.6万元用于购买住房,借款期限自2003年9月27日至2013年9月27日止。钱军将本市松江区景德路某号的房屋抵押给银行,晓芳也作为抵押物共有人在合同上签字。但在钱军拿到这笔贷款后,从2004年12月就未按约还款,截至2006年5月共拖欠本金及利息5万余元,遂引起该案件诉讼到法院。
法院认为丈夫向银行贷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尽管当初法院审理晓芳与钱军离婚时,双方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但这属钱军和晓芳间的内部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因此按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遂判两人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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