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信用卡的市民得留个心眼——即使手中的信用卡已超过有效期,但只要用户没有办理注销手续,就仍然需要为这张无法使用的信用卡支付年费!昨天,交通银行的信用卡用户徐小姐以支付年费80元的代价,“发现”了这一明显有损自己利益的条款,她致电本报提出质疑:这样的规定是否涉嫌霸王条款。
不注销你就是默认
2005年2月,徐小姐办理了一张交通银行的单币信用卡,这张卡只能用于人民币消费,有效期较短,仅2年,每年需缴纳80元年费。
一周前,徐小姐先后收到交行寄来的两张通知单,其中一张称,徐小姐的信用卡有效期为今年2月底,自3月1日起,用户不能再使用该卡;另一张则说,徐小姐必须在3月17日前支付2007年2月至2008年2月年度的信用卡年费。这两张自相矛盾的通知单让她有点看不懂:“信用卡明明在2月底过期了,为什么还得支付次年年费?”
对此,交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的客服人员这样解释,客户的信用卡逾期后,只要本人不致电银行申请注销信用卡,那么,这个账户仍将在银行的电脑系统内继续存在,而且,银行还会认为用户默认同意续办新卡。因此,银行会要求用户支付次年年费,并在收到年费后的几周内给用户寄发新卡。
众银行都心照不宣
记者昨天致电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信用卡中心,获悉这些银行都有类似规定:信用卡有效期3年,正面注明,用户达到一定条件可免次年年费,到期后用户若不主动申请注销,账户就会继续存在并产生年费,此前倘未达到免年费的要求,银行就会催缴次年年费。
现在,大多数银行发行的信用卡都是双币卡,用户只有在一年内刷卡消费达到一定次数或金额,才能免除次年年费。因此,正如同银行客服人员解释的那样,如果用户认为这张卡到期失效不再使用,就不符合免年费要求,之后的每一年都会欠银行一笔年费。
我花钱请大家学乖
对于银行的这种规定,徐小姐感到不满意。她认为,银行并未在办卡时告知逾期自动续卡及收费事宜,卡片上注明的有效期会对用户形成误导,莫名其妙产生一笔年费,不缴的话对个人信用会造成不良影响。
她希望银行能有所改进,尽到预先详尽告知的义务。同时也希望通过本报提醒广大用户注意一下:信用卡使用中,有她用钱买来的这个“最新发现”。
实习生 陈瑛 本报记者 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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