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枪两枪打在腿上
李星今年38岁。1994年12月25日,因为一点小事,古某和他产生了矛盾。为了给李星一点教训,古某找了朋友刘刚、常国(化名)、文青(均为化名)帮忙,三个朋友带了两支猎枪和一把尖刀进行“支援”。
同年的12月27日,大约在晚上5点30分左右,李星到朋友的桑拿中心洗澡。古某和刘钢两人看见李星一走出来,将其堵住后,分别举起了五连发猎枪和单筒猎枪连开三枪。
古某的开了两枪,一枪击中李星的右小腿,刘钢的一枪击中了他的左大腿。当场造成了李星左股骨和右胫骨粉碎性骨折,严重的失血导致李星被送到医院时已产生休克症状。
除了李星,现场附近的另外两人也成了受害者,三声巨响后,他们听见有人大喊“放枪了”,赶紧逃离了现场,等跑回家时才发现,两人都已被霰弹击中,好在伤情不重。
怕追杀住院用化名
因为害怕古某再到医院,李星受伤后用假名“王勇”住院。到1996年5月,除了中间短暂的几个月在家休整,李星一直是在医院中度过。2002年9月,根据相关部门的鉴定,他的伤残等级达到了三级。
帮忙打仗”另外三人均已另案处理,今年37岁的古某一直没有到案,直到2006年1月18日被警方刑事拘留,2006年6月1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古某提起公诉。
“在诉讼期间,李星与当年一名无辜受伤的男子均提了民事赔偿的要求。据李星自己统计,其在12年中花掉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应得的残疾赔偿金、残疾人用具费等高达35万元。
另一名受伤的男子为某进出口公司的员工,他也提出了包括精神损失在内2.57万元的赔偿。中山区法院在今年的1月17日进行第二次的公开合并审理。
落网时已用新〈刑法〉
中山区法院认为,古某持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由于犯罪行为发生于新《刑法》颁布之前,而古某归案已是在新〈刑法〉颁布之后,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1979年〈刑法〉对其定罪量刑。法院因此判处古某7年有期徒刑。
对于两名受害人12年后提出的民事赔偿要求,法院判定应该给予支持。尽管2006年12月份,李星经过重新鉴定的伤残等级为8级,法院认为2002年作出3级伤残鉴定更能反映当时的受害情况。
法院同时认定,李星没有职业,其在受伤后合理休治疗的时间为3年,误工费不予支持,但护理费给予了考虑。根据最后的核算,李星将获得19.2万元的赔偿。
据了解,同时提起民事赔偿的无辜受伤者,因为时间太久,未能提供当时住院治疗的相关收据,只获得了3000元的误工赔偿费。
记者王继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