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晓雁
“十个加盟九个坑”,这是近年来坊间概括特许经营行业状况的一句顺口溜。在全球都风光无限的特许经营模式,到了我国何以出现了如此严重的危机?为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近期我国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无疑为特许经营行业的规范发展带来了曙光
借“鸡”生“蛋”还保赚不赔?天底下有这样的好事?
“零费用加盟!投资5万元,回报50万元”、“投入3万,两个月回本,年利百万”、“投资利润率高达85%,轻轻松松做老板”……
如今只要随便打开电视或点击网上商业信息栏目,这些极具诱惑力的招商广告就铺天盖地而来。
然而天底下哪有“保赚不赔”的行业?内行人一看,便知上述广告纯粹在扯谎。从现在起,这些为了吸纳加盟商而公开利润回报的广告语,将再不能作为诱人的噱头———2月6日,国务院令第485号颁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大大抬高了从事特许经营的门槛,对加盟连锁中的欺诈行为进行重点防范。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馅饼几个 陷阱遍地
特许经营在国际上属于发展成熟的商业模式。国人耳熟能详的“麦当劳”、“肯德基”就是绝好的证明,而它们在我国也一直是风头正劲:投资既不算太大,又可以借助特许商的力量在短期内迅速切入新行业,这使其成为圆中小投资者发家致富梦的捷径。目前,我国是世界上特许经营体系最多的国家之一。据来自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统计,截至2005年底,中国特许经营体系达到2320个,加盟店铺总数超过16万个,覆盖洗衣、餐饮、服饰、超市等60多个行业领域。
然而,馅饼不少,陷阱也更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国内特许市场侵权、假冒甚至欺诈等问题突出:如有名的“马兰拉面”正遭受到假冒品牌的侵害;韩国“安真美”时尚女鞋和“嘉年华”童装的总部人间蒸发、“万兔速丽”餐饮小吃涉嫌欺诈……特许行业市场秩序混乱,良莠不齐的现状令人担忧。
2月28日,记者在采访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时,其新闻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连锁经营协会2006年的调查,目前特许企业反映最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企业的知识产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品牌被其他企业恶意仿冒;企业的特许系统,包括手册、网页、招募资料等被抄袭;更为严重的是,利用特许经营骗取加盟费等商业欺诈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止,很多投资人对特许经营有抵触心理,给正常的加盟招募带来不利影响。
由《办法》到《条例》的变迁
推究市场混乱状态的制度层面原因,往往在于法规缺失或滞后,特许经营市场的无序也正是后者使然。之前,我国的特许经营领域仅有一部部门规章:1997年由当时国内贸易部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但《办法》的法律层级低,而且存在着诸多问题,与预期中具有法律性质的条例尚有距离。”3月1日,中国特许经营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特许经营研究中心主任李维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原来的《办法》实施中存在许多不足,例如信息披露制度普遍没有得到执行;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违规开展特许经营;大量虚假信息宣传;缺乏有效的监管体制,导致大量企业违规开展特许经营,受许人不能通过合法有效的渠道获得信息,行业监管形同虚设。
“而新出台的《条例》就弥补了原来的不足,建立了企业向主管部门备案和信息披露制度,这将对整个国内特许经营市场将起到‘既打击又促进’的作用。”李维华表示,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关于特许经营的行政法规,说明我国开始逐渐与国际接轨了,随着准入和退出的门槛加高、处罚力度的明显加大,一些不规范的企业必将被淘汰,这种“驱劣存优”必将推动整个特许经营市场的良性发展。
“对正规的企业来说,《条例》的出台是一件好事;而对一些想通过加盟方式来圈钱的不法分子来说就是当头一棒。”北京友仁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总裁于晓武告诉记者,2月6日《条例》刚刚出台,他就向其直营店和加盟店转发了具体条文,并将于近期组织员工了解学习。“其实我们业界都相当重视这部法规,它同时也是对一些经验不足的加盟商的一种保护,能帮助其更好地选择特许企业,对特许经营行业的长远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不过,于晓武同时认为,在国家出台法规以后,地方政府也应出台符合地方情况的相关特许经营规定,引导地方成立相应的连锁加盟委员会,多管齐下才能规范特许经营行业的发展。
“《条例》对特许商的要求比较高!”在记者采访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特许商也表示,中国现有的大多数特许经营企业都迈不进这道“高门槛”,尤其是在财务制度方面,只有少部分企业能达到要求。
特许条例力破“忽悠”迷局
一边忙开业,一边忙加盟,靠加盟商替自己抬高知名度,这是当下许多小企业快速发展的惯用模式。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告诉记者,今后,这种空壳套加盟将是违法行为。
裴亮介绍,根据《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他解释,“两店一年”的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活动;直营店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便于其他经营者较为直观地了解特许人的品牌、经营模式、经营状况等;不少于三年的特许经营期限规定,也是保护加盟者权益的一项措施,能减少特许人与加盟者今后在品牌使用方面的纠纷。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裴亮对信息披露制度给予了很高的评价,称其为“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一个创举”。他说,以往有的投资者在准备掏出加盟费用以前,对特许商的真实身份并不十分了解,得到的信息基本都是特许商提供的,这就隐藏了很大的商业风险,也正是之前许多不法分子能得手的重要原因;但信息披露制度实行以后,投资者能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投资决策,防止上当受骗,其风险将大大降低,“对特许商来说,同时也意味着入市门槛和违规操作成本的大幅提高。”
专实施细则即将出台
“然而遗憾的地方也存在。”李维华表示,《条例》主要把特许人作为管理、监督的重点对象,针对特许人进行了很多约束和限制。但实际上,造成特许经营欺诈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动机不纯的被特许人、企业咨询顾问等特许经营活动第三方等等。“但谁来监督、管理那些恶意欺诈、盗取商业秘密的加盟商呢?《条例》中并没有对被特许人和特许活动第三方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然而裴亮认为,在我国现今的市场环境下,特许商总体处于强势地位,历年来出现影响恶劣的纠纷案件,也基本都是由不规范甚至玩欺诈的特许商引发。“监管偏重于特许商并对其处罚力度加重,这本来就是国际惯例。”
李维华还举了几个例子,来印证《条例》尚存在不足之处。例如,在《条例》第12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他认为此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特许人的利益,但还是非常不合理,会给加盟商的欺诈提供可乘之机。“这个规定具体的‘期限’到底是多少?解除合同后的退盟手续办理、赔偿、责任、泄密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条例》第13条规定了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李维华认为此条不合理。因为不同行业的特许经营单店的投资回收期不同,3年不适用于所有的行业。“加盟期有一个合理的科学计算方式,应主要由市场来自行调节,人为地规定一个期限还是行政干预市场的计划经济思想在作祟。”
“此外,条例中关于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存在缺失,对法律责任的监管部门界定不是很清楚,类似于‘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特许人‘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中的‘成熟’、‘及时’这些词语,显得非常含糊不科学。另外,也没有企业之间签下的特许经营合同应交给相应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这些缺失不能不算是一件很遗憾的事。”李维华表示。
而来自商务部的消息显示,商务部目前正在制定实施细则,在今年5月1日前该法规的配套细则将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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