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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模式风光无限 新规出台紧箍套向特许商

  “十个加盟九个坑”,这是近年来坊间概括特许经营行业状况的一句顺口溜。在全球都风光无限的特许经营模式,到了我国何以出现了如此严重的危机?为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近期我国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无疑为特许经营行业的规范发展带来了曙光。

  借“鸡”生“蛋”还保赚不赔?天底下有这样的好事?

  “零费用加盟!投资5万元,回报50万元”、“投入3万,两个月回本,年利百万”、“投资利润率高达85%,轻轻松松做老板”……

  如今只要随便打开电视或点击网上商业信息栏目,这些极具诱惑力的招商广告就铺天盖地而来。近年来,这个叫做“特许经营”的行业正被粉饰成一个遍地黄金、轻松致富的领域。

  然而天底下哪有“保赚不赔”的行业?内行人一看,便知上述广告纯粹在扯谎。从现在起,这些为了吸纳加盟商而公开利润回报的广告语,将再不能作为诱人的噱头———2月6日,国务院令第485号颁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大大抬高了从事特许经营的门槛,对加盟连锁中的欺诈行为进行重点防范。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馅饼几个 陷阱遍地

  特许经营在国际上属于发展成熟的商业模式。国人耳熟能详的“麦当劳”、“肯德基”就是绝好的证明,而它们在我国也一直是风头正劲:投资既不算太大,又可以借助特许商的力量在短期内迅速切入新行业,这使其成为圆中小投资者发家致富梦的捷径。目前,我国是世界上特许经营体系最多的国家之一。据来自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统计,截至2005年底,中国特许经营体系达到2320个,加盟店铺总数超过16万个,覆盖洗衣、餐饮、服饰、超市等60多个行业领域。

  然而,馅饼不少,陷阱也更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国内特许市场侵权、假冒甚至欺诈等问题突出:如有名的“马兰拉面”正遭受到假冒品牌的侵害;韩国“安真美”时尚女鞋和“嘉年华”童装的总部人间蒸发、“万兔速丽”餐饮小吃涉嫌欺诈……特许行业市场秩序混乱,良莠不齐的现状令人担忧。

  2月28日,记者在采访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时,其新闻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连锁经营协会2006年的调查,目前特许企业反映最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企业的知识产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品牌被其他企业恶意仿冒;企业的特许系统,包括手册、网页、招募资料等被抄袭;更为严重的是,利用特许经营骗取加盟费等商业欺诈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止,很多投资人对特许经营有抵触心理,给正常的加盟招募带来不利影响。

  由《办法》到《条例》的变迁

  推究市场混乱状态的制度层面原因,往往在于法规缺失或滞后,特许经营市场的无序也正是后者使然。之前,我国的特许经营领域仅有一部部门规章:1997年由当时国内贸易部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但《办法》的法律层级低,而且存在着诸多问题,与预期中具有法律性质的条例尚有距离。”3月1日,中国特许经营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特许经营研究中心主任李维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原来的《办法》实施中存在许多不足,例如信息披露制度普遍没有得到执行;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违规开展特许经营;大量虚假信息宣传;缺乏有效的监管体制,导致大量企业违规开展特许经营,受许人不能通过合法有效的渠道获得信息,行业监管形同虚设。

  “而新出台的《条例》就弥补了原来的不足,建立了企业向主管部门备案和信息披露制度,这将对整个国内特许经营市场将起到‘既打击又促进’的作用。”李维华表示,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关于特许经营的行政法规,说明我国开始逐渐与国际接轨了,随着准入和退出的门槛加高、处罚力度的明显加大,一些不规范的企业必将被淘汰,这种“驱劣存优”必将推动整个特许经营市场的良性发展。

  “对正规的企业来说,《条例》的出台是一件好事;而对一些想通过加盟方式来圈钱的不法分子来说就是当头一棒。”北京友仁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总裁于晓武告诉记者,2月6日《条例》刚刚出台,他就向其直营店和加盟店转发了具体条文,并将于近期组织员工了解学习。“其实我们业界都相当重视这部法规,它同时也是对一些经验不足的加盟商的一种保护,能帮助其更好地选择特许企业,对特许经营行业的长远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不过,于晓武同时认为,在国家出台法规以后,地方政府也应出台符合地方情况的相关特许经营规定,引导地方成立相应的连锁加盟委员会,多管齐下才能规范特许经营行业的发展。

  “《条例》对特许商的要求比较高!”在记者采访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特许商也表示,中国现有的大多数特许经营企业都迈不进这道“高门槛”,尤其是在财务制度方面,只有少部分企业能达到要求。

  特许条例力破“忽悠”迷局

  一边忙开业,一边忙加盟,靠加盟商替自己抬高知名度,这是当下许多小企业快速发展的惯用模式。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告诉记者,今后,这种空壳套加盟将是违法行为。

  裴亮介绍,根据《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他解释,“两店一年”的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活动;直营店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便于其他经营者较为直观地了解特许人的品牌、经营模式、经营状况等;不少于三年的特许经营期限规定,也是保护加盟者权益的一项措施,能减少特许人与加盟者今后在品牌使用方面的纠纷。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裴亮对信息披露制度给予了很高的评价,称其为“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一个创举”。他说,以往有的投资者在准备掏出加盟费用以前,对特许商的真实身份并不十分了解,得到的信息基本都是特许商提供的,这就隐藏了很大的商业风险,也正是之前许多不法分子能得手的重要原因;但信息披露制度实行以后,投资者能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投资决策,防止上当受骗,其风险将大大降低,“对特许商来说,同时也意味着入市门槛和违规操作成本的大幅提高。”

  专实施细则即将出台

  “然而遗憾的地方也存在。”李维华表示,《条例》主要把特许人作为管理、监督的重点对象,针对特许人进行了很多约束和限制。但实际上,造成特许经营欺诈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动机不纯的被特许人、企业咨询顾问等特许经营活动第三方等等。“但谁来监督、管理那些恶意欺诈、盗取商业秘密的加盟商呢?《条例》中并没有对被特许人和特许活动第三方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然而裴亮认为,在我国现今的市场环境下,特许商总体处于强势地位,历年来出现影响恶劣的纠纷案件,也基本都是由不规范甚至玩欺诈的特许商引发。“监管偏重于特许商并对其处罚力度加重,这本来就是国际惯例。”

  李维华还举了几个例子,来印证《条例》尚存在不足之处。例如,在《条例》第12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他认为此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特许人的利益,但还是非常不合理,会给加盟商的欺诈提供可乘之机。“这个规定具体的‘期限’到底是多少?解除合同后的退盟手续办理、赔偿、责任、泄密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条例》第13条规定了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李维华认为此条不合理。因为不同行业的特许经营单店的投资回收期不同,3年不适用于所有的行业。“加盟期有一个合理的科学计算方式,应主要由市场来自行调节,人为地规定一个期限还是行政干预市场的计划经济思想在作祟。”

  “此外,条例中关于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存在缺失,对法律责任的监管部门界定不是很清楚,类似于‘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特许人‘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中的‘成熟’、‘及时’这些词语,显得非常含糊不科学。另外,也没有企业之间签下的特许经营合同应交给相应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这些缺失不能不算是一件很遗憾的事。”李维华表示。

  而来自商务部的消息显示,商务部目前正在制定实施细则,在今年5月1日前该法规的配套细则将会出台。(记者 王晓雁)

  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

  连锁经营经营是一个种概念,而特许经营是一个类概念,是连锁经营的模式之一。有人把特许经营作为与连锁经营平行、并列的概念,是不够准确的。当然,有时人们在狭义上使用连锁经营的概念,这时的连锁经营实际上仅特指直营连锁。在这种意义上,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是并列、平行的概念。因此,谈到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的区别,实施上指的是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的另外两种模式,即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和自由连锁的区别。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张穹

  2007年2月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和管理特许经营活动的专门行政法规。条例针对我国特许经营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国外有益作法,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特许人备案制度、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特许人信息披露制度、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规范特许经营活动,促进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准备工作,社会各界对条例的公布也比较关注。但是,对于到底什么是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的简称),特许经营和通常所说的连锁经营是什么关系,社会公众的了解还不够充分,认识不十分清楚。因此,有必要对此做一些分析、对比、解释,以便更好地学习条例的内容,领会其精神实质。

  一、什么是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一种营销方式,最早出现在美国,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特许经营的主要优势是操作简便,成本较低,可以快速扩大营销规模,满足消费者对便利化、规范化服务的需要。因此,特许经营这种营销方式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被广泛采用,目前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特许经营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只有十几年,但发展速度很快。特别是2000年以来,特许经营在我国进入高速增长期。据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已有2320个特许经营体系。

  对于特许经营的定义,虽然有多种不完全相同的表述,但其基本内涵和要素则是一致的。比如: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示范法》对特许经营的定义是:特许经营是指由一方(特许人)授权或要求另一方(受许人)依照特许人指定的系统以自己的名义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并获得直接或间接的财务回报。该系统包括专有技术和支持,基本的业务运作模式,包括特许人对受许人严格的和持续的营业控制,并应实质上使用特许人指定的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和标志等。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也作了明确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上述范围内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上述关于特许经营的定义可以看出,特许经营包括四个基本要素:

  一是,特许人必须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并通过合同形式许可被特许人使用上述经营资源。特许人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特许经营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并对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内容以及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关要求做了明确规定。

  三是,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特许经营是一种高度系统化、组织化的营销方式,统一的经营模式是其核心要求之一,也是保证服务的规范性、一致性以及维护品牌形象的需要。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四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被特许人经许可使用这些经营资源也是为了开展经营活动,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支付费用的种类、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二、连锁经营及其分类

  连锁经营是指通过一定的联结纽带,遵循一定的规则,将众多分散孤立的经营单位联结在一起,并按照规则的要求进行商业运作。连锁经营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一方面,社会化大生产要求流通领域必须实行规模经营,以大流通来适应大生产;另一方面,大众消费时代又要求流通领域必须实行灵活经营,以方便化的流通来适应个性化的消费。为了解决流通中这种规模与灵活、效率与方便之间的矛盾,连锁经营作为一种新型的现代流通方式便应运而生。连锁经营通过对若干零售企业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规范化经营,把现代社会化工业大生产的基本原理,结合商业的特点,运用到流通领域,实现了流通的系统化和规模化,达到了规模效率与灵活方便的统一。连锁经营的基本规范和内在要求,便是在连锁体系内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其本质特征集中表现为分工专业化、作业标准化、形象一致化等方面。

  从国外连锁业的发展实践来看,连锁经营从最初以单一所有权形式即直营连锁的形式出现,逐渐演变成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由连锁三种形式并存的局面。因此,一般认为,连锁经营包括三种模式: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由连锁。美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以及国际连锁店协会等组织都将连锁经营分为这三种模式。我国此前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也采用了这种分类方法。从我国的立法规定来看,特许经营也被定义为连锁经营的一种。例如,原国内贸易部1997年印发的《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中明确规定:连锁店包括以下三种形式:直营连锁、自愿连锁、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也指出,连锁经营是通过对若干零售企业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规范化经营,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流通方式,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

  所谓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公司的门店均由公司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总部对各门店的人、财、物及商流、物流、信息流等方面实施统一管理。因此,直营连锁本质上是指处于同一流通阶段,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并在同一个总部集权领导下,进行共同经营活动的零售企业集团。直营连锁的主要特点包括:所有权集中统一于总部,所有的直营连锁店归属于同一公司或同一经营资本;由总部集中领导、统一经营;实行统一的核算制度;各直营连锁店经理是雇员而不是所有者;各直营连锁店实行标准化经营管理等。所谓自由连锁,是指由分属于不同资本的独立的零售商自愿组成的,实行共同进货、统一配送、共同促销等的契约型联合体。1997年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将自由连锁定义为:“自由连锁公司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指导下共同经营”。一般来说,自由连锁中各连锁公司的店铺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各成员使用共同的店名,与总部订立有采购、促销、宣传等方面的合同,并按合同开展经营活动,各成员可自由退出。自由连锁的特点主要包括:各加盟店在保留单个资本所有权的基础上实行联合,总部同加盟店之间是协商、服务关系;总部行使加盟店委托的职能,尽最大的努力促进加盟店的繁荣与发展,同时向加盟店返还依靠规模经营所得的利益;总部同加盟店之间实行集中订货和统一送货,统一制定销售战略,统一使用物流及信息设施;各加盟店不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事自主,而且在经营品种、经营方式、经营策略上也有很大的自主权。

  特许连锁,也就是特许经营。特许经营中的各个加盟店(被特许人)因为有共同的总部(特许人),并使用统一的经营模式、统一的企业形象,有的还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等,从而具备了“连锁”的特征。

  三、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自由连锁的区别

  从特许经营、直营连锁、自由连锁各自的定义和特许可以看出,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和自由连锁都有比较明显的区别。

  (一)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的区别

  1、产权关系不同。特许经营是独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各个特许加盟店的资本是相互独立的,与总部之间没有资产纽带;而直营连锁店都属于同一资本所有,各个连锁店由总部所有并直接运营、集中管理。这是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最本质的区别。特许经营总部由于利用他人的资金迅速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所需资金较少。

  相比之下,直营连锁的发展更易受到资金和人员的限制。

  2、法律关系不同。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总部)和被特许人(加盟店)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建立起关系,并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直营连锁中总部与分店之间的关系则由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3、管理模式不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经营权的转让,特许人(总部)是转让方,被特许人(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许经营体系是通过特许者与被特许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形成的。各个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相互独立,特许人无权进行干涉。而在直营连锁经营中,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分店经理作为总部的一名雇员,完全按总部意志行事。4、涉及的经营领域不完全相同。直营连锁的范围一般限于商业和服务业,而特许经营的范围则宽广得多,除商业、零售业、服务业、餐饮业、制造业、高科技信息产业等领域外,在制造业也被广泛应用。

  (二)特许经营与自由连锁的区别

  1、特许经营是总部和加盟店依照一对一的特许经营合同成立的,而自由连锁是加盟店按自发的意志、自愿共同结成的组织。

  2、特许经营的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存在纵向关系,各加盟店没有横向联系。自由连锁的加盟店之间则存在横向联系。

  3、自由连锁是由加盟店集资组成,所以加盟店可以得到由总部利润中作为战略性投资的、持续性的利润返还,而特许经营中没有这种总部对加盟店的利润返还机制。

  4、自由连锁成员店的经营自主权比特许经营加盟店多,相互联系更为松散。

  5、特许经营加盟店在合同期内不能自由退出,自由连锁店可以自由退出。

  6、自由连锁总部一般是非营利性机构,不收或收取少量的会费。特许经营中则有特许经营费用和保证金等。

  7、特许经营体系通常依托于特许人开发的某些独特的产品、服务、经营方法、商号、商誉或者专利之上,而自由连锁则没有这些特点。

(责任编辑:刘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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