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4日讯记者王建新报道:按照即将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将建立、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按照《办法》,今后,北京市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以及其他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都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其他项目进行节能登记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
北京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实行全过程监管。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和未按规定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没有节能验收记录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同时,节能监察机构还将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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