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积极化解农村教育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厅[2006]9号),要求各市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摸清举办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底数,逐项核实认定,锁定债务数额,明确债务偿还的主体和责任,分类提出化解意见。
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对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要充分体现“优先化解”的政策。农村中小学负债尽快划交县、乡政府承担,由县、乡政府组织清理,并分门别类区别情况予以逐步消化处理。根据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各地不得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不得再搞举债筹措学校经费,杜绝新的教育债务发生。
来源:
省教育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