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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半月谈:物权法草案与宪法不矛盾

  据新华社电 网络上有评论认为,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与关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不一样,前者有“神圣”,后者没有。有人据此认为,物权法草案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是不符合宪法规定的。

对此,姜恩柱说,认为物权法草案不符合宪法规定的看法是不全面的。

  首先,实现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是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共同任务。物权法草案从民法的角度,针对现实生活中国有财产受到严重侵害的突出问题,从5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一是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在草案中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二是规定:依法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三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四是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五是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草案的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即使不进入市场交易领域的财产,作为物权主体,无论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否则,势必损害人民群众依法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民富国强、社会和谐。至于非法的财产,当然不受法律保护,这是不言而喻的。

  第三,民法上讲平等保护,当然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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