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物权法草案》反映的具体问题,为了做好物权法的实施运转,应着力做好三方面工作,即加强物权法的修改补充工作,从速安排与物权法有关法律内容的修改调整;推进区域试点。
①营建统一的地权市场,加强物权法的修改补充工作
修改补充物权法有几个途径,其一是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修改补充规定;其二是由十届人大常委会一年内修改补充;其三是由全国人大授权其他的国家立法机关修改补充。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审议通过的《物权法》进行修改补充,必须依据两项法律原则,其一只能作局部或部分的修改和补充;其二,不得与被修改和补充的原则相抵触。以宅基地为重心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作为当代中国土地权利改革的起点,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将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重要商品资源。“法与日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显学》)。
②物权法实施需要公法的整体配套调整
物权理论创始人萨维尼认为:对于财产法的救济,不是源自私法的土壤,相反来自公法的土壤。他甚至认为:公法制度应在伦理上为私法减轻负荷而不是让它解体。从立法技术而言中国的公法能够摧毁民法权利,也能够促进物权制度的运行。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也需要多部公法的修改补充和调整,与物权法有关的法律内容和效力应与《物权法》一致,不一致的需要修改补充。
已对物权有所规定的法律涉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森林法》、《担保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文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等。为了促进《物权法》的尽快实施,应抓紧设计,接替安排,从立法技术上而言在十届人大任内解决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伴随着物权立法的突破,土地权利必然成为公法调整的核心,为此《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担保法》等法律的修改必然使集体土地使用权,特别是以农宅为核心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规定达到石破天惊的水平。解决集体土地使用权问题将直接改变中国房地产业目前的运转体系,即政府征收、征用农民土地;以开发商为主的营建城镇不动产;土地的权利人农民不能以自己使用的土地分享城市化、商业化的土地财富成果;城市居民因土地资源受困高房价等现状。推进集体土地物权体系的完善将对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发生翻天覆地的影响,也是调整集权程度过高的现有中国房地产运转体制的关键举措。相关文章:国富论之一:土地物权调整与中国房地产市场全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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