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案件
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
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
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
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
本报北京3月6日讯记者王斗斗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今天透露,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重点做好六类案件的调解工作。
这六类案件是: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审判工作指导方针。这十六字方针,一方面强调诉讼调解,将其作为与裁判并重的审判方式,另一方面强调了审判工作的最终目的是“案结事了”,即要彻底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做到“定纷止争,胜败皆明”。
《意见》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不断扩大诉讼调解案件的范围,尝试对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和解,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这三类案件和解工作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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