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6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6号国务院令,公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3月6日受权播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全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规范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共6章30条,对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条例的适用范围、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条例规定,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条例针对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等八种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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