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实惠
土地补偿费成为重点
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草案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届满自动续期,解除了人民群众对其住宅在期满后的担心;
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减轻了人民群众进行不动产登记时的负担。
草案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增加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基金份额可以质押,应收账款可以质押等。
草案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新闻提示
2006年法治建设出成果
据新华社讯 2006年是我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法治中国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交相辉映的一年。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审议了24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决定的草案,通过了其中的15件,在审议的法律草案中有5件草案已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从千呼万唤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的制定,到备受关注的义务教育法、企业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修改,这一切在中国法制进程中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全国人大在2006年的工作称得上是硕果累累。
(电稿时间:今年初)
他山之石
物权法保障德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物权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德国,它不只是民法的规范对象,还受到宪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和规范。德国物权法的形成与完善经历了数百年,物权法对德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
19世纪中期,德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有关所有权制度的争论导致了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的产生。这条法律规定:“以不与法律或第三人的权利相抵触为限,物的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
今天,德国物权法主要包含在《民法典》和宪法《基本法》中。另外,与物权相关的单行法有《地上权法令》《住宅所有权和长期居住权法》和《登记船舶与在建船舶权利法》等。
这条法律一直被严格执行,在德国历史上有先例可循。
19世纪末,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距离柏林不远的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宫。紧挨宫殿处有一座磨坊,威廉一世在与磨坊主多次协商拆除不成后,派人强行拆除了这座磨坊。磨坊主将威廉一世告到法院,地方法院判决威廉一世败诉,必须将磨坊“恢复原状”,并赔偿由于拆毁房子给磨坊主造成的损失。最后威廉一世迫于各方压力,不得不向法律低头。
直到今天,那座磨坊还矗立在波茨坦行宫的边上,成为德国司法独立的象征。
上述法律不仅赋予物权所有人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相关的义务。例如《基本法》第14条规定,行使物权不应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经济生活中,物权所有人应该担负起保护交易安全的义务,并应遵循来自公法的各种限制,国家权益因此得到保护。在社会生活中,例如在环保问题上,私人物权也会受到诸多限制。
德国法律严密,执法严格,对侵权行为处罚严厉,有关物权的法律得到了很好的贯彻。物权法为德国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提供了保障,对规范市场行为、吸引投资也起了促进作用,为德国社会的和谐发展作出了贡献。
物权法经历“法治进行时”
1、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2、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制定物权法的工作,将物权法草案排在整个民事立法进程中最优先的位置,先后进行了二审、三审、四审和五审。
3、2005年7月10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40天时间里共征集11543件。4、2005年9月,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召开座谈会,就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5、2006年1月,受吴邦国委员长的委托,盛华仁副委员长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法学、经济学专家对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的意见。6、2006年9月,王兆国、盛华仁副委员长再次受吴邦国委员长的委托,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的意见。
7、2007年3月8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审议物权法草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将提前研读、讨论物权法草案,以便提出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意见。
本专题内容/本报综合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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