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一坚:希望明确物权法实施前的权益问题
[吴一坚]:今天上午听了王兆国同志的《物权法》草案,其实《物权法》草案就像以上委员的意见一样,《物权法》草案在酝酿时期,出台以前其实也是国内国外、上上下下非常关注,也是非常疑虑和担心的问题,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物权法》草案的出台,从法律上确定了权益和所有权人的法律关系,保障了权益者,权益者的资产得以有效利用、发挥和有效的保值,这是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财产的增值、发挥大的效益,是提高和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非常关键的基础条件,也是一个非常必要的法律规则。俗话说,“没有规则不成方圆”。尽管有各种各样的规定和各种各样的政策,但是不能代表法律。我们可以看到,过去我们只简单地认为,中国的法律建立的比较不完善,很大一部分不完善,很大程度上是从权益上、利益上的不完善。早在解放初期,或者是在上学的时候,就学过毛泽东主席讲的话,农民的问题是土地的问题,土地的问题是利益的问题。从法律上保证利益,这对我们市场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是坚定的法律保障。不管是落实36条也好,还是落实“两个基本不动摇”也好,没有《物权法》的保障是很难固化和落实的。因此,《物权法》确实既及时又必要,而且从发言也感觉到要完善社会主义特色的制度,《物权法》的必要性。再一个,这次《物权法》的制定出台,看到了我们党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强烈的愿望。共产党是唯物主义者,从这些方面讲,不再是理论上的一种表现,更是一种具体体现,是一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提高,并且有信心、有能力在一定的时间内立足于国际社会强大民族、富裕民族的决心和勇气。所以,我们坚决拥护,也感到放心,我们也会认真领会和学习《物权法》,并且用于今后的生产经营参与到市场的实践中去。
就讲这么多,非常高兴。当然,任何法律的实施有一个起始的界限,在这以前确实有很多的问题。有很多的问题不是权益人所能够主张和从法律认定上能够明确的,这里面的例子很多,不一一列举,尤其是地方的规定,或者是一些地方的经济发展的特定时期的一些现象。怎么样能够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这个阶段内有一个具体的对以前的基本的指导,有利于《物权法》更加的明确地实施,并且使以前的权益人的利益,包括国家、社会、集体、个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我觉得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因为这里面,不光简简单单地讲个人产的问题,或者是集体财产的问题,更多的有关联的不确定性。如果不把这个细则很快地完善和出台,那么,不仅仅是个人和集体的权益在中间无法确定,模糊的观念,甚至有些问题永远是处于边缘化的状态,不能彻底的解决。所以,还有一些待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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