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一日起,驾照考试卡得更严了
甘肃省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即将实施 本报详述14个新变化
3月8日,记者从甘肃省交警总队获悉,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4月1日起实施。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变化解读
变化1:增加了安全行车知识
新《规定》附件2科目一考试内容中,增加了“交通信号及其含义”、“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时的临危处置知识”等安全行车的知识,删除了“常见故障的判断和排除方法等机动车构造保养知识”、“职业道德”等针对性不强的考试内容。压缩机械常识部分的内容,增加“安全驾驶综合知识”的内容。
变化2:考题分汽车类和摩托车类
修改后的考试题库分为汽车类和摩托车类两大部分。汽车类题库共1500题,其中通用试题为1315题、客车专用试题为59题、货车专用试题为70题、轮式自行机械专用试题为51题。新《规定》单设了摩托车考试题库。摩托车考试题库针对摩托车主要分布在中小城市及农村地区、驾驶人多是文化层次较低的农民的特点,简化题目难度,删除汽车类的驾驶知识及机械常识,侧重于摩托车驾驶的基本常识考核,尽量使用浅显易懂的字词,共800题,涵盖了摩托车类的必考知识,供D、E、F准驾车型申请人考试使用。
变化3:注重学员驾驶技能
新考法将原科目二中“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桩考)”与原科目三中的“场内道路驾驶考试”合并,形成新的科目二考试科目,即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这部分内容的训练和考试都是在场地内进行,考核的主要是学员对机动车的操作、控制等驾驶技能。
变化4:桩考未扣分补考时不再桩考
新《规定》科目二考试项目包括: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科目二考试应当先进行桩考。桩考未出现扣分情形的,补考或者重新预约考试时可以不再进行桩考。
变化5:车型必考和选考项目有调整
对各种车型的必考和选考项目进行了调整:明确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为“10项选6项”,必考项目为5项,抽考项目1项;将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场地驾驶考试项目由“9项选6项”调整为“10项选4项”,其中手动挡汽车有3个必考项目和1个随机抽考项目,自动挡汽车有2个必考项目和2个随机抽考项目。随机抽考项目由考试员或计算机随机选择,促进驾校对学员进行10个项目的培训。
变化6:完善了场地驾驶操作要求
对原来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的操作要求进行了完善,一是对摩托车桩考项目,在考试图形中增加了一条终止线,规定终止线距最后一根桩杆3倍车长。二是对单边桥考试项目,专门规定了摩托车单边桥考试的桥高为5厘米,并取消了通过单边桥时使用挡位的要求。三是对曲线行驶考试项目,将大型车辆考试图形的曲线半径由10米改为12米;增加了摩托车考试图形的标准,规定路宽为2.5米,半径为5米。
变化7:调整了部分项目评判标准
旧《规定》科目二考试的评判标准只有“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形。修改后的科目二考试将原来桩考和场内道路驾驶考试项目进行合并后,评判标准也改为记分制,同时,对考试项目的评判标准进行了调整和优化,降低了一些对安全驾驶危害不大的情形的扣分分值;在桩考项目中将“发动机熄火”由原来的“不合格”调整为“扣10分”,将“中途停车两次”由“不合格”改为删除成绩,将原桩考的“驾驶两轮车考试时单脚或双脚触地”的评判标准调整到综合评判标准,表述为“二轮摩托车在行驶中左右摇摆或者脚触地”;在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项目,将“起步时车辆后溜”的评判标准调整到综合评判标准中,保持评判标准不变;在侧方停车项目中增加了“碰擦桩杆,不合格”的评判标准,将“车辆在入库停止后,车身出线”由原来的“扣10分”调整为“不合格”,取消了“入库后未摆正车身位置的,扣5分”的评判规定;在限速通过限宽门项目中增加了“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不合格”的评判标准;在曲线行驶项目中增加了“车轮驶出边缘线,不合格”的评判标准,将“车轮轧路边缘线”由原来的“扣20分”调整为“每次扣20分”,取消了“控制方向时机不好,调整方向过早或过晚的,扣10分”的评判标准;在通过连续障碍项目中增加了“车轮驶出边缘线,不合格”和“轧一个圆饼,扣20分”的评判标准;在百米加减挡项目中将“越级换挡”由原来的“扣20分”调整为“扣10分”,将原来的“熄火一次的或不能单手控制方向”纳入综合评判;在起伏路驾驶项目中增加了“通过起伏路面前不减速,扣10分”、“通过起伏路面前过早减速,扣5分”的评判标准,将“熄火一次”纳入综合评判,取消了“通过障碍不平顺的,扣10分”的评判标准。
变化8:明确了路考基本项目
新《规定》将原科目三中的“实际道路考试”单列为一个独立的考试科目,并在第二十五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四款:“科目三考试基本项目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明确了实际道路考试的13个基本项目。
变化9:增加了夜间考试
同时,在附件2“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中规定,汽车类的考试项目不得少于10项,并设定了必考项目,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进行夜间和低能见度情况下考试;对申请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的,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情况下考试。
变化10:取消不同准驾车型距考
新《规定》在明确实际道路驾驶考试项目的同时,将原来不同准驾车型“3、5、7”公里考试距离的规定予以取消。
变化11:细化了路考评判要点
新《规定》附件6对实际道路考试的评判要点进行细化,单独设立了“科目三考试项目分类评判标准”。新评判标准突出对考生安全意识的考核,注重考核考生的观察、感知、判断与响应的能力,注重对考生安全驾驶行为和意识的养成,考试过程中贯穿“注意力均匀分布,视线合理转移”的安全驾驶原则,对新规定实际道路考试的13个考试项目逐一明确了考试要点,细化了评判标准。至此,实际道路驾驶考试评判要点共计98个,其中,综合评判要点40个,各项目评判要点58个。
变化12:增加安全意识评判要点
增加了对考生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谨慎驾驶意识的评判要点,例如行驶中视线离开行驶方向超过2秒或者超过20秒不通过后视镜观察后方交通情况,通过积水路面遇行人、非机动车时,有不减速等不文明驾驶行为,上车前不绕车一周检查车辆外观及安全状况,打开车门前不观察后方交通情况等。
变化13:降低不熟练驾驶扣分分值
提高了部分影响安全驾驶情形的扣分分值,例如会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降低了部分对交通安全影响不大的不熟练驾驶技术的扣分分值,例如因操作不当造成发动机熄火一次等;取消了“对采用断气制动结构的汽车,重新连接时储气压力未达到一定数值而强行起步的”、“换挡掌握变速杆手法不对”、“未能及时发现车辆的各种故障而行车”等考核内容。
变化14:路考合格率下降
按照新标准,实际道路考试的合格率从原来的88%降为33.8%。分析考试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行驶中不注意观察交通标志、标线;不能合理使用反光镜或侧头观察路面交通情况;并线、掉头时机选择不合理;不能正确使用喇叭、灯光;遇人行横道、学校区域,不能正确减速或停车让行。 本报记者 庄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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