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3月8日讯 为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同时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济南市医保办8日确定了40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济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这意味着,患28种大病和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从4月1日起,参保人员既可以只在大医院进行治疗,也可以增加一家社区门诊医院,根据病情转往社区治疗,以减少个人费用支出。
门诊规定病种是指,由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确定,需长期门诊治疗,其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的大病、慢性疾病。它包括对28种大病和慢性病的治疗: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肺心病;冠心病;脑出血、脑梗塞、脑栓塞;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癫痫;风湿性疾病;股骨头坏死病;心力衰竭;结核病;帕金森氏病及综合征;舞蹈病;间质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痛风;骨关节炎;脑萎缩;多发性硬化症;慢性肾功能不全。
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门规参保人,应先在本人所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其就医资料也由社区负责存放管理。因病情需要转往大医院进行治疗时,病人可持《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医保IC卡、专用病历及双处方,到所选择的综合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仅选择一家综合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就医流程按原规定执行。
按照规定,需要在2007医疗年度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在3月14日前,持医保IC卡和门规病种医疗证,到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若同时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的,只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自4月1日起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启用;逾期未变更的仍在原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此次济南市确定的40家门诊规定病种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基本上涵盖了济南市各区。参保人员在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不再负担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住院和“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按照一级医疗机构的50%执行,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只负担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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