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一审到七审,从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1万多条意见到专门召开100多次座谈会、立法论证会的物权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昨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许多百姓为70年后自己住宅的命运焦虑不已。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为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百姓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
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草案还明确了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草案明确车库、车位归属等问题
住宅小区越来越多,车库、车位归谁所有的问题逐渐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焦点。
草案提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车库、车位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目前草案对车库问题的规定是由当事人约定;对于占用公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的车位,草案则规定为共有。
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
几年前鲜为人知的“阳光权”,如今已成热门词汇,频见报端。3月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了明确规定。
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业主有权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
草案明确指出,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依法有权更换。
这次提请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依法有权更换。草案还指出,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
物权法(草案)七审历程
初审:从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
时间: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
二审: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法律制度
时间: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
三审:强调私有财产平等保护
时间:2005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
四审:房产三大变化
时间: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
五审:删除有关居住权规定
时间: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六审:严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时间: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七审:绝不保护非法财产
时间:2006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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