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胡力丰 刘勇 北京报道 文/图
谢勇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物权法只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副主席、省高院副院长谢勇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物权法的制定并不会帮助某些人洗脱为谋求所谓的第一桶金而存在的“原罪”。
体现公私平等对待原则
潇湘晨报:《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有专家评论说,这体现了平等对待原则。请问,我们应该怎么样来理解这三者间的平等保护原则?
谢勇:平等对待,譬如一个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签订了合同,发生了合同纠纷到法院打官司,各自举证谁先违约,当相持不下的时候,如果按优先保护的原则,就优先国有企业,不看证据本身,如果平等对待,这种情况不是看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就看谁的证据占优势,而不是谁的身份占优势。(平等保护是昨日政协分组讨论的焦点之一。)
《物权法》与“拾金不昧”不矛盾
潇湘晨报:《物权法》有规定,拾到别人东西,可以索要保管费用。是不是我国倡导了几千年的“拾金不昧”从此和经济回报挂了钩?
谢勇:这里有一个前提,物权法条文已经规定:丢失财物的人,在寻物启事中有承诺的要兑现承诺;没有承诺的,并没有说拾取财物的人就一定向失主索取报酬。但所有权人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保管遗失物等支出必要的费用,譬如捡到一自行车,停在单车棚里,单车棚要保管费,停车费由失主交,这个应该是正常的,也是符合道德的。同时,拾取人如侵占遗失物,无权请求保管费,也无权向失主按承诺的要求兑现承诺。
潇湘晨报:有人说,《物权法》将大大增加法院的工作量,请问您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谢勇:那肯定。譬如强制征收的问题,强制征收有一个前提,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物权法》目前对公共利益界定不具体。将来发生政府强制征收公民或集体土地或房屋的争端,政府说是出于公共利益,依据《物权法》可以征收,行政相对人、公民或单位说你这个不是公共利益,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前,这里就需要法院有一个司法判断。(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也是昨日政协分组讨论的焦点之一。)
不会洗脱一些人的“原罪”
潇湘晨报:现在民众可能有这样一种担忧,《物权法》会不会成为贪官污吏逃避法律责任的保护伞,对于这种担忧您是怎么看的?
谢勇: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物权法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如果有证据证明他的财产来源是不合法的,完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来追缴,并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潇湘晨报:有人曾经很尖锐地问,我只有一张破棉被,而你们开奔驰坐宝马,这种保护合理么?《物权法》会不会洗清第一桶金“原罪”?
谢勇:洗脱原罪,我认为这是一个假问题,或者说这个至少是模糊的问题。所谓民营企业家的原罪,中国的民营企业,是改革开放后逐渐形成的,他的第一桶金来源是各种各样的,这当中有的是辛勤劳动获取的,当然也有通过犯法犯罪取得的,譬如贿赂官员侵占国有资产,还有一些是通过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灰色地带钻空子打擦边球取得第一桶金。来源是多种多样的,第一桶金来源是模糊的,在此基础上进行对原罪的讨论是不会有结果的。
一个负责的政府、一个向前看的政府如何看待这个问题?首先要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如果证明某个个人或法人财产是非法,通过正规的司法程序查明了事实,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但不能因为社会上有空传,或有各种各样的说法,那个人贪了多少或没看到他的钱是怎么赚来的,就把他的家抄了。今天你可以这样对他,明天他可这样对你,整个社会的物权秩序就乱了。所以物权法就是消除这种混乱或潜在的混乱,使得我们的市场经济建立在更可预期的物权制度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