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13载、历经7次审议的中国物权法草案于3月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中国法学专家认为如果这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草案获得通过,将有利于中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物权法草案解读
核心提示:
·中国物权立法:依据宪法精神体现宪法原则·物权法草案确立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草案充分体现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护被征地人权益物权法草案细化征收补偿规定·国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农民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物权法草案明确车库、车位归属等问题·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物权法草案保护“阳光权”·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办房产证可望驶入高速路·业主有权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
中国物权立法:依据宪法精神体现宪法原则
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一审到七审,从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1万多条意见到专门召开100多次座谈会、立法论证会的物权法草案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仔细研读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不难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以及确立的有关原则,在草案相关条款中得到了充分、全面的体现。
物权法草案确立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
目前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说,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也体现了宪法的精神。
物权法草案充分体现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把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并体现在整部草案的始终。
保护被征地人权益物权法草案细化征收补偿规定
依据宪法,草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草案对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
国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针对现实生活中国有财产受到严重侵害的突出问题,物权法草案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农民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
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为承包土地的农民带来了好消息:土地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继续承包。
物权法草案明确车库、车位归属等问题
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提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安居方能乐业。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物权法草案保护“阳光权”
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办房产证可望驶入高速路
针对房屋产权登记这样的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不动产登记,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业主有权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
草案明确指出,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依法有权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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