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文剑)一位来自内蒙古的外来投资者在澄迈承包了一个10年期限的矿区,只开采了4年就被国土部门“挂牌拍卖”。该投资者遂将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告上法庭,诉请法院确认被告委托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为原告一年一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为原告颁发六年的采矿许可证。
投资者:百万投资损失惨重
2000年,澄迈县政府通过招商吸引内蒙古投资者蔡先生前来开发“石浮大理岩矿”,蔡先生注册了“海南万才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万才公司),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随后,该公司跟当地政府签订了10年的承包开采合同。
上诉人万才公司在法庭上称,2000年12月30日,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给上诉人颁发了一年期的采矿许可证,并称一年一换证。当时上诉人就要求依据承包合同及开采方案一次性颁发10年期的采矿证,但该局称保证一年一换证。可是到了2004年9月,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按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求,责令上诉人立即停止开采。停产一段时间后,又通知说为照顾水泥厂生产恢复生产。直到2005年9月,又勒令停产,并限3天内撤离矿区。
据了解,石浮大理岩矿为小型矿山,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直接颁发采矿许可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蔡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对法庭称,“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一年一发采矿许可证,想让你采就让你采,不让你采就不能采,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真正的保障。”
“费时一年多建设组装起来的矿山,只限3天时间就要撤离。”在庭审中,矿区代表激动地对审判长说,公司前后投入100多万元,正常生产才两年多就被停产,让股东遭受了重大损失。去年6月份,矿山几十万元的设备设施还被不法之徒洗劫一空。由于停产后,国土厅两次拍卖无人问津,失去了原材料的周边好几家水泥厂和石灰厂目前都已停工停产。
国土厅:采矿许可证已过期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的两名委托代理人在答辩中称,该厅不存在委托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矿厂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因为,他们从未给澄迈县国土局办理有关委托其给矿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手续,更没有发布过有关委托公告。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是其依职权自主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接受审判长询问时,2名委托代理还表示,该矿点的采矿许可证已于2004年9月份到期,蔡先生现在已经不是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应由政府重新配置,需要新设采矿权的石浮大理岩只能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不能通过审批方式许可。
法院当天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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