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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正是瓜熟蒂落时(图)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物权法草案。

  从一审到七审,物权法草案成为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也是中国从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的一项重要举措。法案起草时间跨度之长、论证范围之广、吸纳意见之全、法律内容之周到、立法工作之细致、立法决策之谨慎,堪称空前。正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家福所说,在计划经济时代,物权长期被忽视、被否定,起草物权法就是要通过物权制度来巩固劳动者和企业的物质利益,从而调动亿万人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如今,物权法正是瓜熟蒂落时。

  初审:明确物权概念

  时间: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

  物权观念最重要的是体现在排除他人的干涉。物权完整的定义,揭示了它的直接支配性和它的排他性,最有利于使我们的全体人民掌握和普及物权的观念。

  草案对私人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私营企业享有所有权的问题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

  二审:完善保护制度

  时间: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

  物权法回答三个问题:一是财产属于谁,谁是财产的主人。二是权利人对财产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拾到东西要交公”向来被视为社会的美德之一,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如果向遗失人索取费用,则容易受到指责。不过,再次提请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遗失人领取遗失物应当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草案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

  三审:强调平等保护

  时间:2005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

  草案着重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明确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

  按照草案的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

  四审:房产三大变化

  时间: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

  对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问题宜分别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出让人应当同意。

  五审:加强国资保护

  时间: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从实际情况看,目前经济领域中受侵害最严重的恰恰是国有资产,草案就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特别规定。

  鉴于居住权的适用面非常窄,草案删除了有关居住权的规定。

  六审:严格保护耕地

  时间: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草案据此进行了删改。

  为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草案增加了一些新规定,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是否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问题,关系到广大居民切身利益。草案取消了以前草案中的有关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

  草案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的需要。

  草案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又添重要一笔:通过“合并分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审:绝不保护非法财产

  时间:2006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专家强调,法律保护的只能是合法财产,法律保护非法财产的命题是根本不成立的,在语言逻辑上是矛盾的。依照物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只有合法的财产才会受到法律保护;非法财产不但不受法律保护,相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关于宅基地的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草案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物权法对老百姓 意味着什么?

  不是每一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都会吸引如此众多的关注。尽管关注的焦点会各有侧重。学者们着眼于到底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的讨论。而老百姓关心的,则是诸如“我的房产7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怎么办”等实际问题。这或许就是这部物权法草案牵动人心的关键因素。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人们积累了越来越多的个人财产,小到日常生活用品,大到汽车、房子等。而一个财富迅速增长的社会,只靠公法协调社会关系,没有完善的民法体系,是很难真正和谐的。

  出台物权法,就是鼓励人们多创造社会财富。法律实现的是一种利益的期待。它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消除人们传统的后顾之忧,使人们乐于投资和致富,更大程度地调动每个人的生产积极性。

  物权法草案的酝酿修改,被认为是“保护私产”宪法原则的具体化举措之一。中国“有恒产者有恒心”的古训,在今天既是对于个人的鼓励,也是对于立法者的期望。它要求立法者尊重个人对财富的进取心。这是因为,在个人财产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个人对社会、国家和事业才会有持久的信心与爱心。

  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距离改革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改革的任务远未完成。准确地说,物权法草案所体现的财产平等保护原则和各项具体法律条文,是改革开放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要求。同时,更为进入改革“深水区”后的经济社会,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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