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舆论监督不存在侵害名誉权
本报珠海讯珠海圆明新园告本报《请芙蓉姐姐救市?恶心!》一文侵犯其名誉权一案有结果,法院裁决: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不构成对圆明新园名誉权的侵害,驳回圆明新园一切诉讼请求。
去年9月6日,本报记者林丹在本报发表文章《请芙蓉姐姐救市?恶心!》,报道圆明新园在“十一”期间邀请芙蓉姐姐表演,客观报道了市民的反应和圆明新园的经营状况。圆明新园认为本报及林丹的报道严重失实违背了客观中立操守,侵犯其名誉权。在广东另外两家媒体上刊登大篇幅的声明,要求本报道歉。随后,将本报及记者林丹告上法庭。要求本报赔偿其名誉和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显著版面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本报向法院提供了充足的证据:企业年检报告显示,1999年圆明新园营业收入1.026亿,而2004年下降至3249万多元,2003年的利润为负数。李勇等市民对圆明新园聘请芙蓉姐姐演出的看法及市民在网上的留言等。
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经审理,近日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本报发表的《请芙蓉姐姐救市?恶心!》一文主要报道了圆明新园请芙蓉姐姐演出的事实,采访市民的感想均使用了双引号,表示引用的是他人原话,并非作者本人观点;对报道圆明新园步入“衰落期”的依据是圆明新园2000年-2004年度年检报告。作者对圆明新园的经营及服务质量并未作否定性评价,报道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原告的内容,没有诽谤圆明新园的故意。其报道内容也是作为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所要达到的目的,故本报及记者均未构成对圆明新园的名誉权侵害。圆明新园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方滢)
(Fish/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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