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头划伤工人手指工厂称是自残
五金厂要求撤销工伤裁定,福田区法院一审维持劳动部门工伤认定
晶报讯(记者吴欣)在某五金厂工作的周先生,因手指碰到钻头受伤,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员工手指受伤引发争议
36岁的周先生是龙岗区一家五金厂木板钻洞组的员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2006年4月7日11时左右,周先生的左拇指在工作中碰到钻头轻微受伤。过了约15分钟,周先生的左中指又碰到钻头受伤。经诊断,周先生的左中指近节皮肤破裂,左中指末节基底部骨折,左拇指皮肤裂伤。
2006年5月9日,周先生向市劳动和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6月6日,市劳动和社保局向该五金厂发出事故调查通知。同月14日,该五金厂向市劳动和社保局提交调查报告,认为周先生是因操作不当受伤。随后,市劳动和社保局作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周先生属于工伤。五金厂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6年10月12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劳动和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行为。
是工伤还是故意自残?
由于某五金厂对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此案在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周先生属于工伤还是故意自残?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某五金厂认为,事发当天周先生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故意自残,所以不应认定其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市劳动和社保局辩称,周先生作为该五金厂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五金厂称周先生是故意自残,没有依据。周先生在法庭上,也坚持称自己不是自残。
法院维持工伤裁定
福田区法院认为,周先生受伤的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市劳动和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应予维持。五金厂认为周先生故意自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市劳动和社保局作出的相关《深圳市工伤认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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